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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仲裁委员会严重不作为

2018-3-26 5:07:47发布10次查看
我两个同事谭壮丽、易迁祥还是去年(2010)4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房屋产权纠纷一案,距现在已有一年有余,他们既不调解,也不作出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必须在六个月内结案,但时至今日还没有任何结果。因本案情况涉及数十人,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我请求市领导督促长沙仲裁委员会尽快作出结论。谢谢。
您好!
我会现就信函中反映的两起仲裁案的情况函复如下:
我会于2010年4月19日分别受理了湖南景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易迁祥([2010]长仲字第168号)、谭壮利([2010]长仲字第169号)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在仲裁期间,易迁祥和谭壮利又分别向我会提起了仲裁反请求。因考虑到该两起案件在涉案小区具有一定的影响性,需慎重处理,因此在案件裁决前经过了反复讨论和研究。现该两起仲裁案件已经仲裁终结,仲裁裁决书也已于2011年4月29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易迁祥和谭壮利的代理人李忠华(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邮寄送达。另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本会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本会主任已分别于2010年8月26日、2010年10月26日、2011年1月6日批准延长上述两案的审理期限。
特此函复。
20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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