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6年6月28日关于怡海星城违法收取停车费的投诉,市发改委于2016年7月6日回复称收费需双方协商决定。目前,怡海星城收费的依据为长沙市长沙县物价局长价服(2011)162号文,并且在小区入口处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见附件一),并宣称收费是经物价局批准的,是政府允许的。既然是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停车费的收取由双方协商决定,那该小区的收费主体就不应再以政府批准及批文为基础进行收费,否则让人误信其收费已经合法程序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即使怡海星城的停车服务管理方要继续收取停车费,停车服务管理方也应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向相关部门申请收费批文,并重新公示。因此无论如何怡海星城的停车服务管理方根据长沙市长沙县物价局长价服(2011)162号进行的收费都是违法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不得再以原批文和收费制式公示牌进行公示。否则,相关部门应予以处罚。
同时,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小区的停车收费属于市场调节定价,停车服务管理方要想取得收费的资格必须满足《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具体到怡海星城小区,因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需要由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但该小区的的停车服务管理方未与入住业主进行协商也未在物业合同进行约定。因此该小区的停车服务管理方未取得按市场调节定价的资格,不得对业主进行收费。该小区的停车服务管理方然按2011年长沙县物价局的批文按照政府指导价来收取停车费,违反了《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并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如果贵局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责令怡海星城停车服务管理方销毁违法的停车收费公示牌,本人将向湖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或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诉。
附件1:img_3869.jpg
附件2:img_3869.jpg
关于网络问政(编号172172号)的
答 复
宋鑫:
你好!你给网络问政的“怡海星城违法收取停车费之再投诉 ”的信件收悉。现就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怡海星城停车服务费是长沙县发改局2011年发文批准的,建议将此件转至长沙县发改局处理。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