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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及在华合法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力机关请求保护书

2018-3-25 22:53:14发布16次查看
-----请求依法制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局长潘建军2014.9.3违法做出的《危房拆除决定书》
产权人:邓杰,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加拿大籍,系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成功街20号房屋产权人。
房屋使用人:邓金科,男,系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成功街20号房屋使用人。联系电话:139749481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之规定。
本人房屋为合法财产,应受到中国宪法、物权法的保护。
2014年8月18日、26日、9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向邓金科分别送达《隐患通知书》、《危房拆除告知书》、《危房拆除决定书》。危房决定书中的检测报告书(jd2014-kc-374(从未见到)),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为:综合评定该房屋为dsu级,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建议对该房屋进行拆除。
2014年8月21日,房屋使用人邓金科根据通知书要求,“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部门鉴定,按鉴定部门处理建议落实整改”,我已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书编号为( 2014-sw-0718 ),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为:综合评定该房屋为bsu级。完全符合安全性要求,可放心使用,无需拆除。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违法违规执法:
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在无行政法规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局长潘建军无权组织对我在华合法房屋及在华合法企业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并由人民法院组织拆除。
本人在华合法房屋及在华合法企业,并非危险房屋,2014年8月18日整改通知书第三项:“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我已于8月21日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鉴定,鉴定书编号为( 2014-sw-0718 ),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为:综合评定该房屋为bsu级。可正常使用,有合法文书一式三份,可随时提供。
8月26日,9月3日,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分别下达《危房拆除书》,并称作出了危房检测,报告书编号 (jd2014-kc-374),鉴定结果为d级,系危房。区城乡建设局从来无人进入我在华企业所在房屋,也无检测单位上门,《危房检测鉴定书》纯属子虚乌有。至今没有送达鉴定结论书,潘建军严重违反建设部第129号令。其区通知书、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自身都不能自圆其说。
2014年9月4日,本人已将相关情况,通过书面和政府电子邮箱,告知长沙市开福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区长,无任何回复。
2014年9月9日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又下达《房屋拆除决定催告书》,要求我在二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仍未履行,该局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于法无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力机关依法制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保护本人在华合法财产及在华合法企业!
潘建军的行为违反宪法、物权法和建设部第129号令,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及区长行政不作为,请各级领导明查,匡正法纪,为民做主,维护友好往来。
望能得到各级领导书面回复,深表谢意。
致 礼
产权人:邓杰
使用人:邓金科
日期:2014.9.11.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开福区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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