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就“兰亭峰景”事件,我们向您汇报如下:该项目的确是一个违法自然规律,违法法律程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违法建筑。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法条(二)......对于此类行为,必须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才能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
我们自2010年3月10日起,曾多次向信访局及规划局来人来函投诉此事,此间所经历的艰辛和屈辱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当我们来到信访窗口,就面临不受理文件的困难,我们只好找一办公楼,在一办公楼,把文件一打开,又遭遇保安的阻拦,像这样的过程,一上午就搞了俩个来回......第二天我们又来找,总算有人接待了,当我们把信件交给他,这位先生即讲:“兰亭峰景”的事已经接待过了,还盖了个粑粑。经我们耐心的解释,迫切的恳求,其才接收了我们的信件,我们自以为这样就会有结果......但一直到5月份还不见任何动静!我们只好向张剑飞市长写信,幸运的是,等了8天后张剑飞市长批示了我们的来信:“请雄飞同志阅处”我们确实很高兴——看到了希望!到6月11日下午5时许,规划局长给我们来了电话,告诉我们6月12日上午9时派5个代表到金汇大酒店开会,12日来了一个自称是市政府联办的人,他宣布会场纪律:1不准拍照;2不准录音;3当有人发言时,其他人不准打断。他自己却叫人来,拿着相机,把我与会代表,每人都拍了七-八个镜头,这些照片他散会时交给了开发商,其理由,叫开发商在他们的电脑上拷贝出来。联办这个人在我方代表发言时,他多次故意打断我们,而他自己发言,开发商发言,规划局的人发言,即使是狡辩,抵赖也不准我们根据事实纠正他。联办的人,赤膊上阵,包庇违法的一方到了十一点钟,联办的人说:他们(指规划局 开发商)违法违规,关你们什么事?今后不准找市长!
后来,我们找一办公楼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联办的人叫肖劲,经多次向肖联系才得到接见,初次接见肖对我们(张小利 王学圣)说:你们不是人民!你们所谓的民主是有限度的,难道修一座立交桥也要经你们同意?难道党中央开会也要经你们同意?“兰亭峰景”非法施工关你们什么事?你们不服气可以到纪委去举报我。
再次接见,肖说:“兰亭峰景”在哪里危害了你们,这是要通过论证的,赔偿是赔偿一万,还是赔偿十万?
又一次找肖解决问题,肖叫我们和社区鲍主任一同去找开发商协商。
下一次找肖解决问题,肖说:莫催的太急了,把他们(指开发商)搞烦了,搞僵了,反而解决不了。
下二次又找肖解决问题,肖说:那要看开发商愿意不愿意赔偿。
下三次又找肖解决问题,肖说:你们不要策我,又不是我不肯解决。
下四次又找肖解决问题,我们用极大的忍耐对肖讲“兰亭峰景”事件经人民群众举报,张剑飞市长批示,是应当解决的,你凭什么不解决?肖说:“现在是法制时代,不是你们写个报告,某市长批示,就可以一手包办的。”我们十分震撼,莫非长沙市也有一个“第二政府”,它要当合法政府的家!
下五次我们又找肖解决问题(8月17日),肖说:我没有能力解决。
此后,我们只好又来一办公楼,想向张剑飞市长面陈,但遭到信访局孙局长,肖劲叫来保安强行阻拦。我们又连续找过好几次,都遭到孙局长,肖劲指挥保安加以阻拦。一直拖延到2010年11月份,才被孙局长接见,他听完信访事项后,说:你们怎么知道[2009]30号文没有向社会公示,然后又说:你们如果找出它哪里不合法,那问题也就解决了,可惜孙局长不讲诚实信用,当我们找到[2009]30号文有3处不合法(这是2011年元月15日交给李军了),又找找到[2009]30号文有1处不合法(这是2011年4月8日又交给李军了),他却藏起来了
去年11月孙局长讲以上那些话,在场的还有信访局的老禹,身为局长助理的老禹,当时还把孙局长的话重复了一遍:“你们如果找出它在哪里不合法那问题也就解决了”,但4月8日这一天,老禹对我们的来信,就像看到一块火红的烙铁,他说什么也不接,在我们的坚持下,他上楼去20分钟左右,才把李军叫下楼,在大厅里收下我们的信件
令人愤慨的还有:在4月26日我们打电话到李军的办公室问讯,有一个女人接电话,当我们中有一位同事回答她,姓王时,她竟然反问“叫王什么东西”,这个人她没有父母吗?如果别人像她这样对待她的父母,她会作何感想......希望信访局把住用人关,不要什么人都搞进来!
一年多过去了,经历了许多酷暑严寒,饱尝了许多委屈和侮辱,结果是什么?遭遇了天下第一奇闻——信访局高智商的作品,信访局躲猫猫!
请原谅我们的直言不讳,我们负责任的认为,信访局以上那几位工作人员,确实违反了《信访条例》第23条,28条,31条,32条,43条的规定,尤其是第43条:我们的材料特别符合此条件,为什么不正面回答?反而顾左右而言其他,不讲诚实信用,信访局以上几位工作人员,在4月27日来信中,为什么不兑现孙局长的承诺,尤其是身为局长助理的老禹:他既知道孙局长的承诺,又知道我们4月8日的来信内容(即:发现1处[2009]30号文的违法点),知道事情的真相,而故意不办事。
维权一年多,只得四个字“不予受理”,在此之前以上那些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做出同样的回复呢?我们分析,以前是因为需要为其盟友打掩护,吸引我们的注意力,以减轻对其盟友的压力和风险,而现在其盟友已经得逞了,故而躲猫猫的游戏不需要再演了!
信访局以上那几位工作人员千真万确不应当这样对待我们,我们是因为家园遭到破坏,为了活下去,争取恢复往日正常的生活,完全没有招谁惹谁!为什么要遭受这人为的折磨和屈辱!一群白鹭住在树上,整日喧闹不停,这是它们的家园。生命在这里繁衍,有一个安宁的栖息之地是快乐的。它们的树下是居民区和小学,可是它们从来没有被打扰过。清晨来临,当人们同鸟儿一同醒来,一样的生命,共享地球之美。在以上那些工作人员眼里,我们还不如一群鸟吗?我们是一批长者,我们以德报怨,人生的路很漫长,希望他们一路走好,要行人间正道,凭天地良心。倡(唱)黄钟大吕,远奸妄小人。要多想一想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关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的号召,要多想一想2010年周永康书记的“5.3 ”指示,“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一次被蛇咬,十年怕草绳。我们因为过去经常被蛇咬,所以养成了一个观察蛇,防备蛇的习惯,纵观社会上某些违法乱纪者,其反常的行为,往往是因为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造成的,而这些不可告人的原因,则必然是因为利益而发端!
是否因为,为我们受到侵害的普通人服务,不能得到什么,而包庇违法的一方,却能得到实惠呢?
如果不同意我们的来信,请信访局将此信(即5月2日的来信)和他们四月十八日复函一同见报(至少是市级以上的报纸),让全社会公决,我们和信访局的是与非,功与过!
还有我们要提议的,不要把一切事情都推给法院。第一,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事情都要走司法程序;第二,一切都推给法院了,那还要信访局做什么,那信访局不都该下岗,都该失业了么?第三,信访是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是一种快速解决问题的机制,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每一个爱国人士,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积极参与,认真执行。
他们把岳麓区法院某些法官也拉进来了,不知道他们使用了什么样的神奇手段,让某些法官悖离了庄严的《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神圣的法规精神。于2010年9月20日,对规划局、兰亭峰景开发商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了悖离了事实的判决;.......2009年4月1日开工,同年11月16日最后一栋主体封顶(共四栋)这是一个十分枉法的判决,在一个11000平方面的空间,只有一条通道进出,要运走几万个立方米的旧房建材,再运进来几十万个立方米的新房建材,还要盖成四栋33层的高楼,这就算能请到最精锐的解放军抢修部队,在7个半月的时间里,也没法完成如此大的工作量。
区法院企图通过此判决掩盖开发商无证施工的违法事实,掩盖规范局违法行政、明知故犯、当问题暴露后。还为开发商补发许可证。区法院的这一行为,是主观故意的为规划局开发商伙同作弊的违法事实,提供合法的保护伞。
因“兰亭峰景”这一人祸让我们过得生不如死,所以,我们有最大的决心,不怕倾家荡产,不怕被人暗杀,一定要收回原来就属于我们的正常生活。
长政发[2009]30号文,它只是一个部门技规,而决不是长沙市政府文件,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整体规划,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民主性]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送报审批材料中附具采纳情况和理由。
该文还违反了长沙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长沙是人民政府2006年8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
违反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之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第二章第九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
方案公布制。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规划经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四条:城市整体规划批准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副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对涉及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规划局开发商共同作弊,在2010年3月份,楼房封顶了,趁天黑以后,暗中收买了20户人家。来冒充:取得了相邻权人的同意。还违反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许规划可证”不得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16日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市长谭仲池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签发的《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考量:[2009]30号文;非但不是一个政府文件,并且违法之污点,有6处之多!1、没有告知涉及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没征得我们同意。2、[2009]30号文,直到2010年12份还没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3、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社会公示30天。4、未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5、违反了“长沙是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施工的法规。6、“兰亭峰景”是2008年打桩,而“长政发[2009]30号文”则是2009年出笼,这确实是先生崽,后结婚!冯意刚精心制造的[2009]30号文的确是特意为“兰亭峰景”量身打造,并事后追认的!
其二,我们再一次重申:长政发[2009]30号文不是长沙市政府文件,谁若再用它说事,就有伪造、变造法律文书罪的嫌疑!更确凿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它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确定规划范围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从这条法律明显地可以看出: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是以地块的类别,来确定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而绝不是冯意刚狡猾的“兰亭峰景”项目属于长沙市建筑间距1类地区。按冯意刚的这个理论,他在望城县盖上几座33层高楼,望城县就成了1类地区,他在火葬场附近盖上几座33层高楼,那么火葬场所在地区也成为1类地区!“兰亭峰景”和邮电汽车大修厂同属于3类地区!这是铁的事实、不容篡改!
其三,......“我局对‘兰亭峰景’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过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证,且许可对象与土地使用权人及红线单位是一致的”冯意刚嘴巴真会讲,既然规划局所做的一切都依法依规,那岳麓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9月20日的判决书中,为什么说:湖南省邮电汽车修制总厂代表日照受影响而拥有产权住户向第三方所作的承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事情起因是因为该厂2008年7月7日向被告作出《承诺》表明:“由于我厂宿舍区与原厂区是相连在一起的,且宿舍区建筑年代已久,当时并未考虑与相邻建筑间距问题,导致我厂宿舍与现有新红线退让不足”,“同意长沙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规划方案,如因该方案对我厂宿舍区房屋有间距日照影响,由我厂负责自行解决,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我厂全权承担并妥善处理”,一目了然,官商勾结,先施工后发证,且发证时审核也是假的,几个丧尽天良的小丑,坐在酒店里,把本来的“兰亭峰景”和大修厂宿舍区之间“红线退让不足”一下子变成了国土使用权人及红线单位是一致的。一派胡言,我们要向这些人大吼一声,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管理办法》。(4)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尊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兰亭峰景”已超出原规划设计条件(邮电汽车修制总厂)8倍到10倍。土地使用权人及红线单位怎么会一致呢?撤下又一个弥天大谎!人在做事天在看,他们一定会完蛋。
其四,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4)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比例上缴城市政府,根据此条法规,我们知道“兰亭峰景”超出我厂原规划设计条件8倍到10倍,其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数额是巨大的,这十几亿巨额的资金,去向何在?是上缴城市政府了?还是规划局和开发商分享了?我们有权知道!
其五,“兰亭峰景”是2008年打桩,而2009年才拿证,是典型的违法施工,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奇怪的是,规划局既不对其监督管理,又不实施应有惩罚,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兰亭峰景”的确属于必须拆除的违规建筑,或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10%以下的罚款。才能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权威。规划局如此坚持对“兰亭峰景”开发商不做什么,其行为便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造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规划局如果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兰亭峰景”开发商执行了,那么巨额的资金流向何处,上缴国库了吗?我们很怀疑!我们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我们只是想恢复我们原本就已经具备的正常生活。一点都不想占别人便宜。尽管我们工资少少的,房子小小的,可是我们从来都无怨无悔,决不眼气某些为富不仁者,但如果连这点小日子都不让过,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公平、公正,还有什么民主法制呢?那岂不是太假了!规划局和开发商共同作弊,严重的破坏了我们的生态环境,摧残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他们干坏事很容易,我们维权却难上加难,我幸福的长沙还有法治吗?还有人权吗?请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感谢人民的好市长,曾经关注、帮助过我们。只因为问题尚未解决、还请求您继续帮助我们。
此致
敬礼
邮电汽车大修厂王学圣等六位老工人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
您好!
经查,对你们反映的信访问题,长沙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已于2011年4月18日出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长政信复告字[2011]9号)。该告知书明确:你们反映的城乡规划局违法审批“兰亭峰景”项目,造成居住环境恶化,以及长政发[2009]30号文件不合法问题,属行政复议法调整范围,依法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我们认为:一名公民,应当相信法律,尊重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