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村民小组内,仅一部分户头拆迁, 且房屋已按60号令安置,但土地未全征收。根据60号令“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现长沙县政府“由财政垫付生产留地收益金发放到户”,将这部分收益金(以下称土地款)直接分发到本组已拆迁户,不发放未拆迁户。
请问:
60号令表明土地款属于集体,现将该土地款直接发放拆迁个人,明显违反60号令,请给出解释。且未拆迁户如分不到此次土地款,就会视已拆迁户在本组今后整体拆迁中放弃本组一切(至少是集体方面)利益,这将引起巨大矛盾,而前后拆迁势必跨新旧政策,进一步使问题复杂化,县政府对埋下这一隐患有无考虑?
网友“上山打老虎”:
你好,你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会考虑处置,待60号令既征地又拆房屋的拆迁人员的生产留地按代表会议议定的方案处置后,再行研处只征地未拆迁群体的生产留地事宜。
谢谢您的来信。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2013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