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老婆2012年9月从株洲市某中学(在编老师)调到望城区某中学教书,由于属于调动(估计有试用期),医疗生育保险从2012年12月开始交。2013年我老婆生了小孩。去到医保报销,不符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0个月的规定。我从我们单位报销,由于我老婆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也不符合条件。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老婆这样属于工作调动的情况,该怎样报销生育保险。(她在株洲的单位生育保险交到了8月份),难道就不可以报销生育保险了吗?那我们不是感到很不公平吗?请长沙市医保局回答,谢谢!
您好,关于您来信反映的问题,望城区人社局当即安排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副局长牵头,职工医疗保险中心主任具体负责的调查小组,对信件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调查核实,信件所指为我区湖南师大附中星城实验中学在职职工,该同志在株洲市醴陵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2010年2月到2012年9月。于2012年12月在我区医保中心新增生育保险参保,2013年3月生育小孩,发生了生育医疗费用。
二、根据《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和《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07〕18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以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按长沙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该同志应在调入我区后,由所在单位携调出地医疗生育保险参保证明(株洲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到我区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累计参保缴费时间达十个月以上,即可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因该同志在调入我区三个月后,于2012年12月才办理参保手续,2013年3月生育小孩,未达到连续参保十个月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