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颁布的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中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是否可理解为现在进行征地,需要根据物价水平对征收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zhou9308:
你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第二十二条解释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政策的执行需要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维护安定团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征地补偿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是保持相对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一成不变,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我们已于2010年完成了全市片区划分以及补偿标准的调整,出台了长政函[2010]96号文,实现了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