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根据来信人反映的情况,区国土分局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该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1.来信反映的是长沙市2001 年第三批次芙蓉区统征地项目涉及征收火炬村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问题。经查:长沙市2001 年第三批次芙蓉区统征地项目,是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政国土字第196 号审批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94.3398 公顷, 2005 年长沙宏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其中215.10 亩(芙蓉区火炬村、新桥村)土地使用权,2007 年,由于火炬村村民的抵制导致涉及火炬村142.02 亩集体土地没有实施征地拆迁,只完成了新桥村73.08 亩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已建设万科金域南湾投入使用;2014 年9 月16
日芙蓉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字﹝2014﹞第14 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芙蓉区火炬村集体土地9.4677 公顷(142.02 亩),明确了“被征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地位置、征地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途径等,未涉及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是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省政府依据法律、依程序按项目批准用地,征用地手续和征地拆迁程序合法。
2.2003 以来,火炬村的集体土地转让均依法依规依程序,通过长沙市国土资源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进行的。2005 年长沙宏程房地产开发以71.40 万元/亩取得火炬村、新桥村5.10 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70 年;2009 年长沙宏程房地产开发以115.38 万元/亩取得火炬村、新桥村11.77 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70 年。未发现信访人反映“同一块土地有2003、2005、2008 年三个土地转让合同”的情况。
回复单位:国土分局
市长先生,我这里有2003、2005、2008年的三份合同,请您责令他们到我这里学习一下。国土资源部的文件我这里也有,责令他们学习一下,不要满口胡说八道,政府的诚信,都被他们败坏光了!2001年,国务院的批文里根本就没有这个项目,请您明察。
根据来信人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同一地块有2003、2005、2008年三个转让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处理对市长信箱件(信件id813342)时,多次到市国土资源局核查,并在“关于对市长信箱件(信件id813342)调查核实情况的报告”中说明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合同,受让方还必须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区国土分局没有这个职能和职责。信访人如有质疑,可到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核实。
2.关于长沙市2001年第三批次芙蓉区统征地项目涉及征收火炬村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问题。我们已在“关于对市长信箱件(信件id813342)调查核实情况的报告”中说明清楚。信访人认为国务院的批文没有这个项目是对批文的误解,国务院的批文是对长沙市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整体批复,火炬村长沙市2001年第三批次芙蓉区统征地项目建设用地包含在国土资函[2001]483号批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