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公司直接从事一线生产的人数为30人,每个人的工资都在3000元以下。因为工资较低,公司给员工发放租房补贴300元。发放租房补贴后,每个人的工资都没有超过3300元。
为使员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切实解决员工租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租房工作由公司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办理,由员工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将该员工租房补贴代扣后根据租房协议按季或按半年度等形式代付给房东。
请问:租房的租赁费用,未计入公司的费用,我公司是否要房东提供发票?或者说,房东的纳税义务,是否与我公司有关系?
2017-9-2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租房的租赁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不属于贵公司的费用。房东的纳税义务与贵公司无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