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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稽查部门是否有资格到工地检查构件

2018-3-23 23:13:21发布1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同志:
我们都知道工程质量,包括工程所用构件,零配件等均应该归属质检站管理检查。我想请问下质量技术稽查部门是否也有资格到工地检查,如果两个部门检查结果不同,以谁为准?质量技术稽查部门是否可以按照所谓的质量法对工程施工单位处罚?
cainiaotian:
你好,你向市长信箱投诉的主题为“质量技术稽查部门是否有资格到工地检查构件”的信函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执法主体,因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构件、配件及建筑材料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作为执法使用的检验数据应当是由法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检验的结果,一般来说,同一产品在不同的检验机构中,其检验结果基本相同,但由于检验人员水平的不一、检验设备的差异,尤其是样品代表性的问题,可能会造成对产品质量的检验中不同检验机构存在结果差异,这一现象不只是会发生在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之间,还可能会发生在不同的建设工程检验机构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之间,甚至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同检验人员之间也会存在检验数据的差异性。国家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被检测单位如果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时间申请复检。目前,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对建材类产品抽样检验中,所有样品均是交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其检验结果是执法中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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