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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决60号令拆迁非农安置落实问题

2018-3-23 19:13:57发布14次查看
长丰麓谷六期拆迁户周美林,农业户2人。独生子一人,非农户唐昌宝一人,2007年11月按60号令拆迁的,认定合法面积4人(95.2平方)新房手续齐全,合规合法。谈拆迁时以非农户安置首要条件谈的;签协议时我要求出示相关政策与书面非农安置协议,才会签字,拆迁相关负责人说没有政策与书面协议,我拒绝签协议。事后拆迁所与镇领导及相关负责人找我家人做工作,找我姐代签的,这一点是不合法的,我是户主没有出示授权书,通过14个月的走访,10多次的诉求,要求解决我先生唐昌宝的非农安置问题,街道领导至今无准确答复:待商量,一推就是半年又说到年底……我无法接受这样的答复?我不知到何时解决?请市长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核实调查!还我一个公道。谢谢!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原东方红镇前身是国营东方红农场,因农场体制特殊,农场知青、教师、招工等世居非农人员较多,根据“60”号令拆迁政策规定,非农业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按政策给予补偿后不予安置,因此,造成此类世居非农人员拆迁后将无房居住,在麓谷五期拆迁时,针对此类具体情况东方红镇麓谷五期重建安置工作指挥部专题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于2005年12月20日制定并执行《东方红镇麓谷五期重建安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非农业人员优惠购房的暂行规定》,决定对东方红镇麓谷五期范围内有合法房屋面积拆迁、未享受房改政策、世居东方红镇的现有非农业人员给予人均40m2的优惠购房,以解决该类非农业人员拆迁后的居住问题。后续“60”号令拆迁项目均以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同类型非农业人员比照《东方红镇麓谷五期重建安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非农业人员优惠购房的暂行规定》执行,同等享受非农业人员优惠购房。
受拆迁进度、施工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非农业人员优惠购房房源项目园艺小区在2012年底建成,为确保非农业人员优惠购房工作顺利开展,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成立“高新区麓谷街道非农优惠购房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并根据相关规定由指挥部制定《高新区麓谷街道“60”号令拆迁非农业人员优惠购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启动非农优惠购房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非农业人员享受非农优惠购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优惠购房对象需在麓谷街道“60”号令拆迁范围(即一师范、麓谷五期、麓谷六期、枫林路、信息产业园两路等五个拆迁项目)内有合法房屋面积拆迁补偿。
2、优惠购房对象系世居麓谷街道长丰、长庆、延农、东塘社区(即原东方红农场所含四个农业分场)的非农业人员,拆迁当时户口在长沙地区并长期居住本地。
(1)夫妻双方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拆迁时已转为长沙地区非农户口,在麓谷街道“60”号令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面积拆迁补偿,长期居住本地。
(2)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户口,且非农一方在麓谷街道“60”号令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面积拆迁补偿,长期居住本地。
(3)非农人员户口迁入本地的,且在麓谷街道“60”号令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面积拆迁补偿,长期居住本地。
(4)家庭成员中子女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后户口转为长沙地区非农且本人在麓谷街道“60”号令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面积拆迁补偿,长期居住本地。
(5)知青及其子女为长沙地区非农户口在麓谷街道“60”号令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面积拆迁补偿,长期居住本地。
3、优惠购房对象需在拆迁时点(以拆迁协议为准)未享受国家购房优待政策。已享受福利分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补贴的不能享受非农优惠购房政策,已享受廉租租房(含直管公房)需退出廉租住房后方可享受非农优惠购房政策。
唐昌宝申请享受非农优惠购房,由于在拆迁之时其户口在四川,未迁移至长沙,相关住房政策应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经指挥部审核确定不能享受非农优惠购房政策。
周美林自2012年底启动非农优惠购房工作以来,多次至指挥部咨询其丈夫唐昌宝非农优惠购房申请事宜,指挥部工作人员已向其反复解释政策并明确告知不符合规定,不能享受非农优惠购房,但其拒不接受。在得知申请未通过的情况下,周美林至指挥部、麓谷街道及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多次上访,提出原拆迁协议非本人签订及原拆迁人员在拆迁过程中承诺等理由,要求超越政策给予唐昌宝非农优惠购房资格,各级部门均给予明确答复,无法超越政策给予唐昌宝非农优惠购房资格,并明确告知如其认为拆迁过程中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可由她本人提出法律诉讼,街道可给予法律援助,但其一直拒不接受且未提出相关诉讼。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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