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2003年60号令征收的村民,想咨询生产安置用地买卖问题,我们村上征收后,在2012年村上把生产用地准备卖掉,村上出的补偿方案,是60号令征收的,死亡和户口迁出去的都可以享受补偿,新增人口却没有,但是根据我们当地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安置用地处置工作程序)第三条 可享受生产发展用地收益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2点:60号令政策实施期间的家庭户口的符合分配条件,又不能享受新的拆迁政策的新增人口,应享受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益。第3点:收益分配时户口性质发生变化的,如户口迁出,死亡的不享受收益分配。当我给该文件给村支委看的时候,他给出的解释是反的,我就搞不懂就当地政府文件怎么到他那里就可以变化捏,请给予我们正确补偿方案,感激不敬,麻烦看见后尽快回复,因为村上每天在逼我们签字。
老百姓至上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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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于60号令安置问题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60号令生产安置用地处置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村民自治的原则,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确定生产用地的处置和分配方案。生产用地处置产生的收益分配采取上述办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