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冯家冲组的村民,也是本次木莲冲路(洞井路-韶山路)项目征地拆迁户。自2013年初拆迁相关工作人员(木莲冲路项目指挥部、井湾子街道办事处、红星村拆迁办)上门协商拆迁事宜至今已有十余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要求查看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但对方一直未出示过此五项文件。2013年6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两位工作人员到我们家调查违章建筑情况,并说明是拆迁项目指挥部通过正常手续要求他们配合拆迁即通常所谓以拆违代拆迁。井湾子街道邓星书记说城管拆违是每个拆迁项目的必要程序之一,但我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匀未看到此法律条款,请问上级领导,邓星书记此种说法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
红星村村委书记吴建松说我们的安置地经过村里的争取,确实已于2003年划拨到各村民小组了。但我们要求的留地安置方式不可能实现,因为长沙市政府不允许农民多层安置,即使红星村愿意采用留地安置方式,市政府也不会为我们办理相关合法建房手续。我们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找到此法律条款。请问各位领导,吴建松书记所讲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我们想问这是市里那个部门,什么文件规定?
以上问题希望上级领导能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答复,我们所反映事实均有视频为证,如有领导需要调查核实,我们愿随时提供。
网友jingjingtuo: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信,现就您提出的《红星村拆迁安置不依法办事,吴健松曲解政策欺瞒老百姓》回复如下:
木莲冲路(洞井路-韶山路)项目拆迁启动以来,红星村共需拆迁的8栋房屋,已经有6栋拆迁倒地,现剩下陈学凯、游光明两户未签定协议。该户所提出要求出示的相关文件,木莲冲路指挥部办公室都有张贴,指挥部工作人员于7月24日到游光明家,向游光明、陈学凯及女儿陈静出示了征地公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等相关文件,陈静还当场进行了摄像,陈学凯个人曾到过国土局拆迁事务所,并就相关文件及手续的原件进行了查阅,对于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国土局已经向陈学凯出示。根据雨花区政府对木莲冲路的拆迁及建设计划,今年8月底之前要求完成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9月底前完成国有土地的征收工作,10月份完成招投标工作,11月份动工建设。
因木莲冲路(洞井路-韶山路)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木莲冲路(洞井路-韶山路)项目征地公告,规划路幅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含违章建筑)都需要征收。
安置问题,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征地安置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货币安置;(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第三十条“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2008年4月1日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仍按市政府第60号令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不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在此之前虽已启动拆迁,但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规定实行货币安置。木莲冲路(洞井路-韶山路)项目按照103号令发布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安置,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即村民所要求的留地安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特此回复。
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