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今年6月失业,后来几经周折终于办妥失业保险领取资格,且根据之前本人及所在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情况,许可本人领取16个月。但根据目前的规定,必须本人每个月7-14日到街道“扫脸”领钱。我不能理解的是,征收失业保险的时候政府快如闪电,兑付失业保险的时候为什么就重重关卡?我本人正在筹划创业,大部分时间在外地甚至省外奔忙,为什么一定要本人每个月在有限的时间内到街道“扫脸”?失业保险金不同于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和当事人是否在世有直接关联,且不确定能够领取多少个月,而失业保险既然已经核出我应该领取多少个月,为什么就不能一次性发放给我,作为创业资金的一部分?我曾查到9月份有新闻报道:http://hn.rednet.cn/c/2015/09/22/3799048.htm 但社保局和街道异口同声说还没有这样的政策,事情未办而宣传先行,这合适么?政府能否考虑我这样的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不要为我领取我应有的失业金设置不应有的障碍呢?请政府多从群众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不是从限制群众、为难群众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谢谢市长。
“elephi”网友:
你好!来信收悉,就你反映的问题,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回复如下:
1、为什么一定要本人每个月在有限的时间内到街道“扫脸”
《湖南省失业保险申领办法》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应由本人于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必须按月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并报告求职情况,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为执行以上失业人员管理规定,为方便失业人员每月签到,使用失业人员到“一体机”上签到。
2、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实施
《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5】33号)规定:“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为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从9月份起,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可网上申报办理或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办理时,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传或提供下列资料:1、长沙市自主创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审批表;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受地域限制)原件(复印件一份,留存);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感谢你的来信,祝你一切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