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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商局恣意妄为,凭什么不受理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材料!

2018-3-20 6:45:54发布19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本人目前在为一家原在天心区工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工作,该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我们按照《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多次提交材料,但长沙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人员却多次拒绝公司的申请。给出的理由真是莫名其名。
第一个理由,公司章程中不能写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真是岂有此理。现在的《公司法》完全赋予了股东自主决定章程内容的权利,只要公司章程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和登记条例的规定,工商局凭什么审批公司股东自己制定的章程内容,公司法哪条赋予工商局可以审批章程的权力,如果所有的公司章程都要工商局来审批,是不是又多了一项行政审批。与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减少审批,完全背道而驰。工商局理应进行形式审核,只要企业的章程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他内容都应该是公司股东自己的事情,长沙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的权力来源于哪里。
第二个理由,注册资本需要2000万元,真是莫名其妙。现在公司法实行认缴注册资本制,对于登记数额早已取消。长沙市工商局凭什么设定2000万元的标准。
第三个理由,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地迁入,必须先有审计报告和相关发起人协议等文件,才给办理。我不知道哪条法律赋予了长沙市工商局这样的权力,设置这种前置许可。一个最应该按照法律执行的部门,变成了少数人特意刁难企业的工具
本人在具体事务中,多次发现长沙市工商局的越权和刁难行为。
烦请市政府对长沙市工商局的办事人员进行公司法宣传教育,公司设立是投资者自己的事情,工商局应该做好服务工作,而不是处处设卡,处处刁难。不利于全民创业,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2015年1月5日我局收到贵室转来的市长信箱信件(id:684115)。收到此信件后,我局迅速组织人员对市民反映的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我们初步核实,市民“中明”在办理业务时存在部分误解,现就市民中先生提出的3个问题进行答复:第一个理由“公司章程中不能写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并未禁止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我们在业务办理中也从未禁止过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第二个理由“注册资本需要2000万”,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我们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也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需要2000万的限制;第三个理由“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地迁入,必须先有审计报告和相关发起人协议等文件”,我们在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地迁入时并未强制要求出示审计报告和相关发起人协议。
市民中先生的误会可能是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解释不清所致,对此我们表示很抱歉,我们将继续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更好的为广大企业服务,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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