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华都丽景(宁乡县康宁路与新康路交汇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这么一条,请问这一条是否符合有关政策与法律?
“第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规定期限内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2项处理:
1…….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我按:就是只几十块钱)赔偿买受人损失。
3……..”
你好,欢迎来信。
按照民法和物权法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办理期限,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属于平等合同买卖关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现在新的《房屋登记办法》仅对房产局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限作出了规定,即商品房买卖双方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