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人第四次投诉:对于客户记录找不到的问题,电业局人员李佳后来答复:通过省电业局找到了记录。而在信箱中一直答复是没记录。对于电表拆除换表后,电业局人员还在收取电费,说明电业局人员知道表的所在位置,对于此问题,李佳说,表当时已经遗失,产生的电表费用是电业局人员估算的。对于赔表费用应该有本人承担问题,本人向李佳提出:给文件文号以及内容给我看。至今没有答复。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电业局真是可耻,是无赖。说话没可信度。
一个这么简单的问题都需要发这么长的时间处理,政府部门真给力啊!
尊敬的市民:
感谢您的来信!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我局在2012年10月收到交办处理您的投诉后,工作人员于2012年10月18日上午9时和10月19日下午2点时分别致电您,并在10月19日下午2点41分与您取得联系。为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按照您在电话中的要求于10月19日晚7时,我局2名工作人员按照电话约定的地点到达“杜甫江阁”附近。与您见面后了解到您投诉的主要原因是:您要求对原缴纳电费客户号里剩余的大约500元电费给予退还和对于在城南供电局办理拆表销户时,所缴纳的194元表示不理解。
我局工作人员在通过核查后发现因您已经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在营销电费系统中无法查询到您的资料,考虑到我局在工作中确实也存在不足,通过与您协商后我局愿意承担您所提出的损失,共计900元。
之后,我局数次致电您,请您提供银行卡的账号并到城南供电局来办理相关的退费手续。您又就我局承担损失的数额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其赔表的费用。因您原所在住址进行了拆迁,为避免拆迁区域电费的流失,通过原城南供电局与所拆迁指挥部衔接、联系后明确,拆迁区域内的电力客户办理拆迁款项是需要出具城南供电局电费结清证明的。客户来原城南供电局营业窗口办理了拆表销户手续,但工作人员上门拆除表计时,发现现场表计已经遗失,根据《供电营业规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所以表计遗失所产生的赔表的费用我们不会予以退还。相关的规定可到城南局来查阅。但您了解到我们的处理决定后表示不理解,至今未来原城南供电局办公大楼进行查阅和提供账号。
2013年2月22日,我局再次接到投诉后,于上午9点又与您进行联系并告知可来城南供电局办公大楼进行《供电营业规程》的查阅和提供给我们账号,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账号进行退费处理。您再次表示了不同意,并就此事要求我们拿出具体方案。工作人员于2月22日9点21分和9点23分再次致电联系,电话都无人接听了。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我们也会再次与您沟通联系,将事情进行圆满地解决。也非常希望能得到您的理解和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