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
长沙市长城汽车电器厂综合楼项目(伍家岭陡岭浏阳河堆子18号)由于种种原因房屋产权手续至今仍未落实,一百多购房户和拆迁户情绪异常激动,不断上访,强烈要求将产权手续尽快办妥,并不时制造各种事端,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为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创造国泰民安的和谐社会,特请求市领导出面协调解决该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并迅速受理该项目的报规、报建及产权证等手续。
此该项目从立项后几经转手,用了几年时间才得以完工:
1、2002年8月20日,开福区计划统计物价局下达开计统物字(2002)48号文件同意立项。
2、项目启动后,在伍家岭办事处的许诺和催促下,19户拆迁户响应政府号召与电器厂签订了相关的拆迁补偿合同。
3、2002年,长城汽车电器厂与湖南建筑装饰总公司签订该项目投资合作开发协议书。在该项目拆迁工作及三通一平完成后,由于该公司资金等原因,退出该项目。
在2005年电器厂与湖南建筑装饰总公司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电器厂一、二审均败诉。后在执行过程中伍家岭办事处请求长沙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申诉,在安邦公司的努力下,长沙市中院于2008年10月31日下达了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事裁定书。
4、2003年5月31日,经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办事处领导同意,电器厂与湖南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书。按规定,工程项目必须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证”、“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工程施工,而湖南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开发建设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
5、2004年8月,恒发公司因资金原因退出,长城汽车电器厂又将该项目转让给湖南鑫卫科技有限公司,仍由桔洲公司继续施工。
期间,鑫卫公司伪造房屋预售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并非法收受房款近200万元(涉案二人均已判刑)。因鑫卫公司未办理好此工程的相关必要证件和手续,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于2004年12月21日和2005年2月18日分别向桔洲公司和鑫卫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知书,但其仍继续施工。
6、2005年12月14日,经伍家岭街道办事处领导同意,鑫卫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了长沙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项目负责人为赵安基,即我本人)。后来查明证实:鑫卫公司系在隐瞒许多对安邦公司不利的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将该项目转让给安邦公司如:虚报投资款270万元,鑫卫公司实际只投资73万元;伪造房屋预售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非法对外销售并已收受房款近200万元;未经伍家岭办事处和长城汽车电器厂同意擅自与桔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等。导致安邦公司后来的一系列麻烦出现并蒙受不白之冤。
2006年4月26日,伍家岭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了鑫卫公司与安邦公司签订的协议,并承诺协调处理有关综合楼项目的遗留问题。次日,在伍家岭街道办事处的动员下,为支持政府工作,缓解拆迁给政府带来的巨大维稳压力,安邦公司又与伍家岭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明确由安邦公司代理长城汽车电器厂办理各种手续及综合楼销售和拆迁户安置问题,伍家岭街道办事处承诺会积极配合并协调解决有关此项目的遗留问题。
为此,安邦公司克服重重困难投入大量资金,完成了综合楼的全部工程量。并按照市、伍家岭办事处的指示,将在外流浪了三、四年的拆迁户全部得到妥善安置在综合楼。
然而2006年5月24日,桔洲公司不顾其违法施工的事实,将本人及安邦公司连同伍家岭办事处与鑫卫公司告上开福区法院,法院判令本人与安邦公司对鑫卫公司的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给本人及安邦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与声誉损失,而该项目的产权手续的办理工作更是遥遥无期,拆迁户、购房户不断到区、市、省上访,给社会维稳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尊敬的市领导,长城汽车电器厂综合楼是政府有关部门策划启动的一个棚户改造民生工程,各级政府一直承诺给予支持并协调解决各项手续问题,而且前后已多次形成了会议纪要。更在2008年春节前,徐湘平副市长指示由建委牵头在市府召集:建委、规划、国土、设计、档案及开福市等部门的协调会,明确指出该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可走“绿色通道”的原则。现安邦公司和本人因该项目陷入官司已经无力回天,因此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强力支持才能完善长城汽车电器厂综合楼项目的后续工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的执行案外人的财产而引发了外企纠纷。
该项目因为是自筹资金建设,大楼峻工交付伎用后,尚欠施工方桔洲公司工程款297万余元。2006年5月份桔洲公司将开福区伍家岭办事处、鑫卫公司、长城电器厂、安邦物业和我本人告到法院。法院不顾事实判决鑫卫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00多万元,并判我和安邦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桔洲公司于2008年11月2日向长沙中院申请执行。
长沙中院以冻结我个人(本人)财产为由,将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本人系公司技术负责人)付给湖南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冻结,2009年8月21日长沙中级法院从福华公司划走银行存款7772968.6元。长沙市中级法院以我个人财产从案外人划走巨额银行存款是错误的,建筑公司付给福华公司300万元保证金并非我个人财产。
该纠纷事实的真相是:2005年12月20日我和李一南及黄端新带着建筑公司联系业务的介绍信与福华公司(开发商)洽谈“福圣园”项目的工程施工业务。由于开发商提出要求支付300万元保证金,因我当时经济比较紧张,就由李一南出资230万元、黄端新出资40万元、伍世本出资20万元,总共支付保证金290万元。上述三人只是承包工程保证金的垫资人(他们有代建筑公司垫付款的原始凭证)实际工程的承包人是刘先展。因为刘先展不是建筑公司的职工,加上首先代表公司与福华公司联系业务的人又是我,我通过几年和福华公司打交道已建立了信誉。当时建筑公司领导认为如果我不出面和福华公司签合同,这笔业务就会告吹。因此,在2007年12月28日公司与福华公司签订“福圣园”施工承包合同,以及2008年3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时,虽然合同上签字的承包人是我和刘先展,但实际承包人是刘先展。我是作为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的。所以“福圣园”工程我既不是该项目的承包人,也不是施工保证金的出资人。开福区法院的(2009)365、366号判决文书确认了这290万元的保证金的所有权人是李一南、黄瑞新、龚民伟,而不是我本人,而且现在李一南和黄瑞新通过法院已执行到位了,龚民伟已正在申请法院执行,这已经是事实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付给福华公司的工程保证金290万元是我支付的,其依据是建筑公司2008年5月15日的一份证明。但是建筑公司于 2008年8月4日,向法院致函说明这份证明“是未经公司同意且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出现的,该行为属于陈新旭的个人行为,非公司行为,我公司不予认可。”上述证明的语言分量已经够重了,情况已是够明显了。可是陈新旭又在2008年9月5日纠集少数人召开所谓的公司职工代表会,决定收回公司给法院的证明。这次所谓的职工代表会是违反《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颁布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第一,建筑公司职工代表总人数为35人,而会议纪要上写的是13人。职工代会条例明确规定召开职代会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而这里只有三分之一的人数出席。况且参加会议的13人在会议纪要上没有留下他们的签名,据悉这个会议纪要是陈新旭和易国友他们几个人假借职代会的名义搞出来的(将报请上级工会督查)。“职代会” 炮制五人的发言,以个人发言作为证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第二,根据职代会的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义务是: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讨论单位职工的生活福利以及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对于本单位给人民法院的一份证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收回,这是不符合职代会条例的,也是没有先例的,更是违法的,违法的虚假证据法院是不能采信的。
目前,本纠纷急需解决的有两个问题,请领导出面协调:
1、一百多购房和安置户的房屋产权证的问题,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办好房屋产权证。现在这些业主已入住几年了,大多数人都是一些特困户,迟迟不能办理产权证他们心里不安,拆迁户、购房户不断到区、市、省上访,给社会维稳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2、长沙市中级法院错误认定证据,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因为被执行人是一个外资企业,严重的影响了湖南省和长沙市对外的形象。长沙桔洲建筑公司的申请从福华公司划走的407万元,应当立即执行回转,以便保护福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人今特将一些情况向领导报告,望请调查外处理。
已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