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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人数是如何核定的

2018-3-16 9:05:28发布19次查看
我在长沙注册了一家小公司,创立之初都希望是事业蒸蒸日上,但是目前经营不下去了,要注销,确在这时候很难理解收取那么高的残保金,我想咨询标准的征收是怎么算的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06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1号)规定和要求,2012年残保金的征收公式和标准如下: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年平均人数。
2012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不同行业设定不同征收标准,其中金融、房地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40000元计算,其它行业“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36000元计算。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该项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感谢您对长沙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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