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领导:
本人罗斌,居住于朝阳街道人民新村社区31栋,是韶山北路与人民路交界处东北角“爱心助残邮政报刊亭”业主,是2000年,由长沙市政府、长沙市残联、长沙市邮政局三方联合,为方便市民、提升城市文化品味而投资建设的30个捐赠给残疾人经营的“爱心助残邮政报刊亭”之一。
2017年元月9日晚11时许,一群不明人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欲将报刊亭调往他处。我接到报信后当即上前阻拦,三、四个大汉把我强行拖开,将报刊亭拖走,不知所踪。
我当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朝阳街派出所接警后证实,是朝阳街道城管委将报刊亭拖走的。
由此我不禁产生疑问:
1、朝阳街道城管委作为街道下属部门,有配合做好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协助执法中队取缔纠正辖区内的违章占道、乱堆乱放、店外经营、拆除非法建筑设施的职责,不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有行政执法权?
2、在我本人未到场,将我的合法财产予以强行转移,朝阳街城管委的行为是否合法?
3、我本人闻讯赶到现场后,朝阳街城管委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和行政执法通知书,将我强行拖离现场,拖走我的合法财产,是否合法?
4、朝阳街道城管委在未下达任何书面通知并送达本人的情况下,仅凭口头通知,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5、在我所有的证照齐全,占道证有效期未到期、合法经营的情况下,朝阳街道城管委未经合法程序调离报刊亭,是否合法?
“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始终把为广大普通群众谋福利作为党的事业的首要任务。
为此特此向各级政府部门报告,恳请各位领导,查访实情,督促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杜绝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此次吊离主次干道的邮政报刊亭是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及长城管委[2016]10号《长沙市城区人行道清障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是根据市城管委通知要求,区城管委组织安排,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进行的人行道清障综合整治行动。街道办事处接到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后,2016年12月26日由社区专干上门对各经营户送达自行搬离主次干道通知,期间,多次上门对韶山路沿线三家经营户进行思想工作,劝其尽快搬离主次干道。2017年1月6日,街道办事处接收到芙蓉区城管委下达吊离报刊亭督办通知书后,2017年1月8日上午城管队员再次上门督促经营户自行搬离主次干道,在经营户未自行处理的情况下,由芙蓉区城管委组织安排,执法中队、街道办事处协助且不影响白天的交通于2017年1月9日晚间吊离。
人行道清障整治行动是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占道隔离设施的规范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环境品质,通过开展清障综合整治行动,确保城区主次干道占道隔离设施“统一规范、整洁美观、管理到位”,达到“还路于民、安全畅通”,望各经营户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