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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2017-10-25 6:00:14发布91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想请问你一个事情。有一家公司在长沙下属有许多的超市,今年这家公司对一些业绩不好的超市进行了拆除,这样导致两三百员工不得不做一些改变。有的换了工作地点,有的重新调整岗位并降低了工资,并且在现在的工作岗位上没做多久,又因为该公司对现在开着的超市进行裁员被要求退回人事部门,而有的自己辞职了。不知道市长看到这些情况有何感想,我是认为该公司生意不好的超市可以关门,但对你的员工要负责,人多了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而该公司的做法是逼迫员工自己辞职,不愿支付赔偿金。在这里做得时间短也就算了,可是五六年的时间,让人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请市长在百忙中帮忙解答普通老百姓的疑难。
    此致
      敬礼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因此,如你公司裁减人员如达到二十人以上或占百分之十必须按照以上程序操作,否则即违法!如公司存在降低工资\调到偏远地区工作\劳动强度加大等可能涉及变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你们可以至相应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电话为8444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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