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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湘商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规经营

2018-3-15 15:04:33发布20次查看
市长,你好! 本人举报投诉湖南湘商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规超范围经营。
本人名叫陈志刚,在湖南湘商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账号:8810010039。现举报投诉湖南湘商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规超范围经营。短短一个月,导致本人损失560000.00元。
一、湖南湘商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规超范围经营经营原油,该公司未取得任何原油经营资质,但却一直经营湘商湘商油100桶,湘商油500桶,湘商油1000桶等原油品种销售。但是根据商务部2006年发布的《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经营原油交易的公司必须具有注册资金1个亿,并要有相关的资质,而且必须前置审批,营业执照上必须有“原油”才能允许经营。
二、湖南湘商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设电子盘进行期货交易。证据及理由: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1、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六部委关于禁止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通知》(证监发〔2013〕74号)的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30122000053284)根本无权开设所谓的石油、铜、银等交易活动,其违法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方式,从事没有产生实际现货交割的交易行为,属于违法的期货交易,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2、根据湖南省工商局红盾网显示,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内不包括从事期货交易。
3、湘商商品有限公司以订金的形式掩盖保证金制度的本质,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通过没有实盘交易的虚拟行情诈骗投资者钱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该公司组织的交易行为具备期货交易特征,已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4、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t+5),而湘商商品采取的是t+0交易模式,属于违法期货交易。
综上所述: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直违规超范围经营,本人请求工商部门查实后,将湘商商品交易中心在工商红盾信息网上纳入经营异常企业,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并恳请工商部门对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模式为从事期货交易进行认定.
投诉人:陈志刚
联系电话:18933718775
陈志刚:你好!关于你的投诉,我局已经与相关分管部门以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馈。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响应湖南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的“湘商创业湘品出湘”政策,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11-8号)文件精神,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支持与指导下,由湖南异地商会联合会发起,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大汉控股集团作为主投资方联合打造的一个旨在服务湘商、流通湘品、立足湖南、覆盖全国、辐射全球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
根据投资者陈志刚向市长信箱投诉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规操作、诱骗投资一事,现将事件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公示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介绍
2015年7月,陈志刚在公司开设了交易帐户8810010039进行投资活动,并由公司的会员单位(湖南融诚贵金属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在其投资期间,共计产生盈亏-444666元,手续费99410.18元。
在投资产生亏损后,陈志刚通过公司专设的投诉热线进行了投诉,公司也按照内部的处理程序和机制及时进行了对接处理,对于陈志刚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核、认定,并督促、协调会员单位与其进行了沟通。
在公司合规部门与陈志刚取得联系后,陈志刚与会员单位湖南融诚贵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在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书》,其中约定湖南融诚贵金属有限公司基于当前的现实情况考虑,决定向陈志刚补偿8万元人民币以此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目前,陈志刚已经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收到补偿款。
望城经开区招商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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