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领导(法制部门)您好!
今天看到《长沙市首批轨道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完成执证培训》新闻,里面介绍到“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长沙首家企业行政执法主体,承担长沙市地铁轨道交通行政执法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事业性单位;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权的事业性单位,且目前中央(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全会)有关精神要求进行政企分离的改革。请问长沙市的法制部门,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违背中央有关要求?
谢谢
2014.6.3
关于《质疑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行政主体资格》的答复
网友csr198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关心。现就您在市长信箱发送的题为《质疑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行政主体资格》的信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长政办函【2006】79号),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三、《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由地方性法规授权执法,具有轨道交通管理执法主体资格。
市政府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