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岳麓区工商局
处理单位:市工商局 处理时间:6/30/2015 11:31:9
信件内容:
控告书
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
我叫陈有平,2月前我开我朋友王成慧的车在中南大学被岳麓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岳麓工商局)以我涉嫌传销为由将车(湘a.c773e)非法扣押,至今已经2个多月,岳麓工商局将车扣押一直到现在,没有给我出具任何扣押凭证,白纸条都没有一个,同时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我利用该车进行了违法或犯罪行为,从事发到现在,我曾多次找到岳麓工商局要求放车,或者给我出具扣车凭证,但该局既不放车也不出具任何扣押凭证,更不对我进行任何处罚,以致我们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没有立案的基本材料,故我在反应这个情况的同时也对岳麓区工商局及岳麓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这种违法行为提出控告,请求岳麓区工商局放车,或出具扣押凭证。
此致
湖南省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
控告人: 陈有平 王成慧
2015年6月15日
回复内容:
关于陈有平在市长信箱的控告信件我们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近期,中南大学新校区、黄鹤小区的部分景观特点被异地资本运作传销团伙和传销组织内部的制度巧以嫁接后,这些景观地点变成了传销团伙欺骗他人加入传销的“宣讲场所”、“朝拜圣地”,已经严重影响了全国重点大学-中南大学的教学秩序以及中南大学周边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岳麓区甚至长沙市的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如此严峻的传销态势,2015年3月24日,岳麓街道联合我局、岳麓派出所、中南大学等单位组织了200余名执法人员在中南大学新校区南门、丰顺路黄鹤村小区开展3.24打击传销围网式抓捕行动,现场查获传销人员陈有平驾驶车辆带领“新人看现象”(实为给新加入传销的人员进行洗脑,灌输运作模式的合法性)。
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传销的组织领导者量刑相对较轻,因此,传销活动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对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关于罚款的额度,2000元-100000元额度是空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现有的法律规制已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传销违法活动,故我们恳请立法部门尽快完善立法,加大传销的违法成本。目前我市现有的传销团伙主要是打着“商会商务运作”、“投资1040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业”的名义组织开展传销活动,手段翻新,模式多变,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常规的打击手段已不能有效地对抗传销活动。因此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同时,我们感觉任务繁重,难度增大。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加大立法,有各级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彻底铲除传销活动将指日可待!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
该回复没有回答关键问题,陈有平是否由从事传销行为的证据,既然你们的行为是合法,为什么不开具扣车单
我局收到市长信箱名为“控告岳麓区工商局”的信件,现回复如下:
今年以来,岳麓街道黄鹤小区和中南大学新校区不断有从事异地资本运作(又名1040工程)的外地传销人员大规模聚集,严重影响了黄鹤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中南大学新校区的教学秩序,此事已被中央电视台和省、市媒体多次曝光,3月23日,湖南经视、湖南都市频道记者将暗访情况反映至岳麓区打传办。
2015年3月24日,由岳麓街道牵头,岳麓区打传办、岳麓派出所、左家垅工商所、中南大学保卫处、岳麓街道综治办、黄鹤村共200余人在黄鹤小区和中南大学新校区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整治行动。在行动过程中,现场抓获了以看现象为名,实为资深传销人员给新加入传销的人员洗脑的新老传销人员300余人,中南大学保卫处和岳麓街道综治办现场滞留了高级别传销人员所驾的运载新传销人员车辆。在行动过程中,我局岳麓分局执法人员主要负责对被抓获人员进行甄别和教育,并对多次教育无效的人员进行处罚。在完成初步甄别工作后,中南大学保卫处、岳麓街道综治办、黄鹤村巡环队、岳麓派出所等参与行动的部门将整治行动中现场滞留的车辆集中扣至岳麓分局停放,交由我局岳麓分局进行调查处理。
3月24日后,有个别车主主动到岳麓分局接受调查处理,另有部分车主一直未来接受调查处理。控诉人陈有平所驾车辆车主为王成慧,但王成慧至今未到过岳麓分局,陈有平所反映的岳麓分局的未开扣留单是事实。
6月30日,控告人陈有平在岳麓区人民法院向我局岳麓分局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我局正在准备应诉。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