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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半边户”到底有多难

2018-3-14 20:30:48发布14次查看
市长大人您好:
2015年我相应政府号称,成为大长沙千万拆迁户当中的一员,没想到烦恼接踵而来。我属于农业户口。老公属于非农业户口,这次拆迁老公就变成了“半边户”。拆迁指挥部起初给了我们一张“半边户”申请表。我们分别找了各级衙门盖章并签署意见。拆迁居住地村:已盖章,并签署意见;单位:已盖章,并签署意见;区征地办:已盖章,并签署意见;芙蓉区保障局:已盖章并签署意见;最后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回复说,我老公曾经购买过经适房,不能认定为“半边户”。我老公这套房子早于拆迁以前就已经补交过土地出让金等各种费用。事实上已属于商品房性质。(房产证也是商品房)目前来说不存在享受了经济适用房福利。名下唯一就这一套商品房住房保障局也不能认定为“半边户”还请市长大人为我们普通老板姓做主。
烦恼的人
2016年3月7日
您好: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规定:“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城镇居民一方,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经其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房改办)证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2]37号)第十七条规定: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因此,您的配偶不符合我市城镇“半边户”购保障性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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