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领导:
你好!
本人于2011年5月31日晚21:15左右驾驶湘a7ud58小轿车到火车站接一位老人,由于很晚并下雨,所以将车停在火车站广场往北10米车站路旁等人(非黄线区),本人一直在车内,于21:30左右接到老人,准备离开之际,被一名交警(芙蓉八中队姓莫)拦下并告知:"你违章停车,请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我说:“警官,不好意思,我接一位老人,我怕影响交通,一直在车上,现在就走就算了。”他说:“不行,必须要处罚。”我说:“怎么处罚?”他说:“罚款100元,扣3分。”我说:“我违反了哪一条,可以看一下规定不?”他说:“你违反了38条,要看规定到队里看!”僵持一段时间后,我找到证件交给他,莫姓交警开具罚单后将证件交给我,又要我在罚单上签字,由于我对此有异议,所以并未签字,于是他说你拒签罚款照样罚,并将罚单扔到我车内,我说你这样执法也太差了!没办法,事情到这一步,我只好将罚单捡起来,仔细一看,上面执法人,写了两个人,于是我便上前与其理论,我说:“你一个人执法,为什么要写两个人?”他大声说道:“你拒签,我就写两个人。”我说:“按规定你们应该是两个人执法才对。”他不耐烦的说:“还一个是我们队长!”我说:“那你们队长在哪里?”他愤怒的说道:“他在前面岗亭,你还在这里啰嗦,我现在要再查你,把证件拿出来!”并将我手中的罚单夺过去,我说:“你刚不是查了吗?你现在还查是什么意思?”他说:“我现在就是要查你!”我说:“我现在要和你队长说!”随之他骑车离开。
于是,我将车停到附近的停车场,走到其所在岗亭找其队长,但岗亭里只有莫姓警官,我敲窗户,他看是我们,便不与理睬,大约过了5分钟,他打开窗户,大声吼道:“你们干什么!”我说:“我要找你们队长。”他说:“不在。”我看他态度这么差,于是拿出手机准备拍下来,正准备拍的时候,他从窗户口一把夺过我的手机,事情到这一步,我就只好用我朋友的手机打电话给相关部门来处理,过了5分钟左右,他便将我手机放到窗户上,后见我没意识去拿,便将我手机扔到其窗户下,关窗,甩门而走。
大约11点左右芙蓉交警大队队长李乐来到现场,将我手机捡给我,并了解了一下情况。
6月1日,我致电市督察支队投诉;
6月2日,我到市督察支队投诉,接待的是李姓主任警官;
6月3日,我接到芙蓉交警队电话(073185366800)了解情况;
6月13日,我再次来到市督察支队了解事情进展,当时接待的是一位刘姓警官,未得到答复,我又提交了一份书面的事发经过;
6月24日,因又过10天无任何回复,我再次致电市督察支队询问,称要找到当时值班警官再回复,但至今无任何回复;
今天是2011-6-30,事发至今已是整整一个月了,但仍然未接到相关部门就此事的相关说明和答复。
明天就是建党九十周年,“执政为民,执党为公”的口号时刻在耳边响起,但身经此事的我是倍感失望,通过网络,我看到了更多执法人员因违规执法而与人民群众冲突的事件,不以执法为手段,而以执法为目的的现象更是一种常态。为构建警民和谐,和文明执法,我还是寄希望于正常途径进行申报投诉,所以特向贵处报告此事,希望就此事作一个说明和处理,并得到一个了结:
第一,该警官从扔罚单,到抢罚单等,其行为简单粗暴,完全没有文明执法形象;
第二,该警官抢夺我手机,后摔我手机,其行为已侵犯本人财产,并伤害本人身心;同时是否交警有此特权?
第三,该警官说我违反38条有误,其对应的是39条,但并未构成罚款和扣分,后通过查询如下: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代码
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
数据来源
处理事件
处理标记
发现机关代码
发现机关
2011-5-31
21:40:00
车站路(劳动路南门-烈士公园东门)0公里
1344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100
简易处罚决定书
2011-5-31
21:40:00
未处理
想a
长沙市交警支队芙蓉区交警大队
这样的处罚是否确有依据并符合本人当时情况?是否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第四,该警官从头至尾一直单独执法,到后来出现矛盾仍是一个人执法,这样执法是否妥当?是否符合执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我多次反映此事,未得到相关回复,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谭荣耀
手机:13507318788 2011.6.12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收到你反映的情况后,我支队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将该情况传达到辖区大队,大队表示将会核查此事。请您继续关注。谢谢。
长沙市交警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