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谈云奇,男,58岁,1971年参加公安工作,副科级侦察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1号。
我曾先后任派出所户籍民警、治安民警,副所长,所长。1991年,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任命我为北区(现开福区)保安公司经理。
1994年,我在保安队公司任经理期间,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以经济问题决定对我停职审查。1995年底,告知我没有经济问题。以保安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对我作出党内警告处分。没有下文撤消我职务,又不安排我具体工作。1996年6月,分局领导突然口头通知我:“你1994、1995年连续两年公务员不称职,你被辞退了,你的档案已送到长沙市人才交流中心,辞退手续正在办理。”
此后,我几乎每天都去找分局纪委、监察、政工等部门申诉,要求依法办事,同时索要辞退手续,至今没有结果。2001年,我无奈之下向市委纪委申诉。市纪委多次电话、发函、派员去市公安局,责成市公安局给我一个公正、明确的答复。2003年(时隔7年),市公安局才函复市纪委:“现辞退手续正在办理当中。”2005年4月,市监察局又向市公安局发出“监察建议书”,责成市公安局依法办事。2008年9月,省人大、市人大、市纪委监察等三家信访领导一同到市公安局,督促市公安局给我公正答复。时至今日,仍没有任何结论文件。
令人气愤的是,有人以我的名义向市人才交流中心填写了一份所谓《人才流动审批表》,说什么“本人身体不好,不适应(表中为“用”)公安工作,请求调动工作”。
据此,原长沙市北区公安分局明显违反了1995年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通知的第十一条规定程序,明显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条一款(现公务员法十三条二款):“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之规定。我要求市公安局:如果认为原长沙市北区公安分局(现开福区分局)确定违反了法规,就应依法为我主持公道、恢复公职。反之,如果认为原北区公安分局对我作出的辞退做法是正确合法的,就应该依法给我办理辞退手续。二者任选其一,但市局一直不予理睬,如此有法不能依,已13年了,我到底要如何是好?
谈先生,您好!对于您这样的情况,分局领导十分重视,已责令分局信访办处理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