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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县星沙镇人民政府《关于星沙镇高沙、土桥等村部分独生子女户上访问题的答复》的质疑

2018-3-12 8:08:58发布17次查看
我系长沙县原星沙镇(现湘龙街道)高沙村村民,我家房屋及农田于2007年因庄士公司项目被征收,至今未安置。我家是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独生子女在征地安置时应享受优惠政策。其中《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划分宅基地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征地拆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统一方式安置被拆迁农民的,独生子女户可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自建安置住房的,独生子女户在支付重建安置房基础费的70%的款项后可多享受一人的占地指标。”长沙县2004年3月28日制定的《星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开发区建设用地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点“统建安置”中对独生子女有待问题的明确规定:“未婚的独生子女应支付的重建安置房基础费每平米优惠20%”。而星沙镇人民政府《关于星沙镇高沙、土桥等村部分独生子女户上访问题的答复》中将此条解释为:“重建安置房基础费每逢(三人指标)价为3.5万元,其独生子女每平米优惠20%,为35000/3*20%=2333元,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确定为3000元。”个人认为星沙镇在偷换概念!重建安置房基础报建费的优惠与多享受一人的占地指标是两个概念。
现郑重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请长沙县星沙镇(或湘龙街道)以外的相关上级单位逐一答复或提出处理结果:
一、请上级相关部门就《星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开发区建设用地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是否与《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二、安置问题。
1、我们与2007年被拆迁,过去这么久了一直未安置,什么时候可以安置我们这些在过渡棚中生活的“难民”;
2、当时只发了几千块钱的过渡费,这么久没有安置,责任不在我们,请安置单位或部门对我们这么多年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下降予以合理的补偿;
3、2007年当时的拆迁补偿费用很低,过了这么久不给我们落实安置工作,现在物价飞涨,造成我们现在安置费用的大幅上涨,原来的那点可怜的补偿费用难以重建家园,也请安置单位或部门予以合理补偿;
4、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应该是先安置后拆迁。而实际上我们是先被拆迁,一直在窝棚中被“过渡”了这么多年,相关安置单位或部门是否有渎职或失职的地方,如果有,也请上级单位予以追责,并向所有被拆迁户通告。
三、据说我们的房和地被壮士公司征收后,土地又被壮士公司转手,从中渔利。我们个人无法查到相关的资料,请国土部门告知目前这块地到底权属归谁?如果确实转手他人,请告知成交价格?
saintsea同志:您好!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60号文件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长政发【2003】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长沙县人民政府制定长县政发【2004】25号《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款中安置工作组织机构中,星沙镇范围内的安置工作由星沙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由乡政成立安置领导小组,职责是惯彻执行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工作具体方案,协调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安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顺利进行。我们建议您的信件由街道办事处回复,如果您有需要,请根据一事一信的原则再次提交。再次感谢您对“市长信箱”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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