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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县新安派出所刑侦副所长李海明受私人请托利用职权违法帮助对方插手经济纠纷的控告信

2018-3-12 5:12:53发布18次查看
尊敬的湖南省长沙市市长;
我叫金日明,湖南宁乡人,怀着无比悲愤的心情,我向各位领导控诉长沙县新安派出所分管刑侦的副所长李海明与对方恶意串通,设置圈套,利用职权来帮助对方摆平民间借贷纠纷,并强扣质押车辆返还给对方。李海明作为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帮助对方摆平私人民事问题,利用公权力如此赤裸裸的欺压我一个普通公民,让我彻夜难眠,实在难以咽下这口气。我认为李海明作为公职人员对我的欺压比对方借钱赖账不还更加卑鄙·愤怒,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李海明作为人民公仆应有做人的基本底线,我将对这位公安队伍的害群之马控告到底,请领导能秉公处理,还我一个朗朗乾坤。事情原委是这样的:
我与钟光仁(电话:18874920197)因是宁乡老乡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7月份钟光仁声称手头紧张,要向我借用3.5万元一个月作周转,并声称将质押典当行的标致307(车牌号湘ay6u55)赎回质押给我,于是在2015年7月17日,我将3.5万借款给了他,他打下借条“今借到金日明现金3.5万元整,一个月内归还,以东风标致307牌照为湘ay6u55车(车主杨燕,本人老婆)质押”,并将质押车辆在长沙市岳麓区梅西湖大酒店交付给了我,杨燕对钟光
仁借款和车辆质押事宜自始知情和同意,但借款到期后钟光仁却迟迟不愿意还钱,我多次催促,到2015年9月3日,钟光仁老婆杨燕打电话给我,说还钱给我,要我将质押的车子开过去,于是我和一个朋友郑文迪电话:17607312790如约来到星沙,在星沙一桥附近见到杨燕,受杨燕邀请到附近的竹淇国茶馆喝茶,我要郑文迪在车上等,喝茶中杨燕说她没带这么多钱,要他“叔叔”(即指副所长李海明)送钱过来,两人等了一会后,她说她“叔叔”到了,于是我们一出门我就看到三辆警车将质押给我的车辆围了起来,接下来就强行将车辆扣押连同我和朋友郑文迪一起带回派出所,并还煞有介事的组织我们进行调解,调解内容大意是要我同意将质押车辆归还,钟光仁在十天后归还借款,但我知道如果没有质押物,所谓的十天后归还只是空头支票,我坚决不同意调解方案,这位派出所副所长还大言不惭地说(大意):“这就是我给你设的一个局,不同意我也有权交给车主”,质押车辆在派出所呆放大概一个多月后,中间虽然我打电话强烈要求借款人还款及求助派出所出面催促还款,但派出所仍在借款没有偿还的情况下,交给了对方杨燕,由此果然是这位副所长所言的给我设了一个局,之后,我找李海明副所长交涉,他还将我当犯人一样吼来吼去,质押物没了,要钟光仁还钱将会变得遥遥无期。现如今钟光仁把我手机号码拉黑无法联系到借款人。
对于李海明副所长的行径,显而易见是事先与杨燕事先串通好,刻意要帮助杨燕拿回车辆,我想要问的是:
1、车子既非盗,也非抢来的,而是质押自愿交给我的,双方既
未打架斗殴,也未损毁财物,没打没闹甚至连争执口角都没有,完全没有任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完全够不上治安案件,凭什么来扣押质押给我的车辆?凭什么未经法院的司法判决就私自将车辆放给对方?
2、当事人并未报警,而是杨燕通过私人关系打了李海明手机,李海明一个管刑侦的副所长凭什么来管我们之间的民事行为?
3、我们商谈地点并非新安派出所管辖范围,如果不是李海明跟杨燕关系一般或有不当交易,双方没打没闹甚至连争执口角都没有,凭什么来管我们之间的民事行为?
4、无论如何,我都是善意合法占有的车辆,钟光仁既然有车辆钥匙,完全掌控着车辆的使用,将车子质押给我,我有什么错?如果杨燕认为质押不妥,李海明作为派出所副所长,可以告知她通过法院起诉,派出所如果是调解,也只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如果调解不成,应维持现状,凭什么李海明直接充当法官将车子给了对方?
由此可见,副所长李海明是基于跟杨燕有着特殊的关系(杨燕称为“叔叔”)或有不当交易,并恶意串通来设置圈套,利用职权来帮助对方摆平民事纠纷。
为此,请求领导能秉公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我电话:15581639888 金日明,身份证:430124198112298714
金日明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担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按照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具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能,对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人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社会危险程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给予行政处罚或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国家有关刑事方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行使案件的侦查权。本案中,居住我局新安派出所辖区的居民杨燕以财产被骗新安所报警,按照《110接处警规则》接警后,受理报警,询问警情,制作笔录,调查报警事实,查明车辆被抵押的经过及原因,查明事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告知,并基于当事人要求和自愿组织协调,是依法履行受理、调查、告知等法定职责并积极作为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按照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与办理的刑事、治安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本案中,杨燕所报警情经我所民警调查,不属刑事、治安案件,对于车辆,合法所有人杨燕要求领回,我所应当依法同意,不得进行扣押。综上所述,在整起警情的受理、调查、处置过程中,新安所民警严格依法,积极作为,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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