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小区停车场车位开发商只售不租,车位空置,业主的车无处可停,造成矛盾,我看别的城市有规定不允许只售不租,必须满足业主停车需要,请问长沙市有相关管理规定吗?
如果没有,请问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chenkui90:
你好!关于小区停车位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属于开发商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前提下,由开发商与业主进行约定。
如果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或者小区物业公司对上述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地属于进行规划、出租,应当经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批准授权后才有权规划出租,但首先应当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