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市长:
我于2008年2月全款购买了山水英伦的联排别墅房,同时由开发商代收了契税,到现在已超过5年。但开发商返回给我的契税发票日期是2010年10月,拖后了2年半的时间。现在我因个人原因需处理这套房子,按契税发票日期还没有超过5年。我认为开发商拖延了我的契税发票日期,导致我现在交易时税费增加。但开发商回复是长沙市政府的责任,因为2009-2010年间,山水英伦由望城转到长沙市,期间因相关关系没理顺需而拖延了时间。
我请求:
1.开发商的回复理由是否成立?
2.如开发商回复理由成立,则长沙市政府对我这种情况应该按购房已满5年处理。
期待答复。
市民 黄晓燕
2014-08-17
您好!
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房地产申报税款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税务机关未委托开发商代收契税。为方便购房户,大部分开发商代收契税统一缴纳。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缴纳方式的公告》(2013第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代收代缴契税、印花税,由购房人自行到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缴纳。
经与您联系,您所反映的情况已经超出地税部门的职责,还请您与市政府联系解决。
谢谢您的来信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2014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