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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的若干问题》答复的疑惑及不同意见

2018-3-8 5:44:04发布18次查看
关于拆迁的若干问题
状态:已处理 回复时间:6/23/2011 22:31:28
信件内容:
本人是宁乡县农村居民,近期面临拆迁。相关问题咨询。
第一:物权法明文规定,必须保障农民宅基地,可是现在的征收政策居然没有宅基地划分,请问这如何安居,如何乐业。
第二:根据长沙市103号令,失地农民购买保险要转为城镇户口,请问这一条的用意何在,为什么一定要转为城镇户口才能购买保险?
回复内容: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经了解,回复如下:
一、网友“18743262”提出的征收所在地区不划分宅基地的问题。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是各地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能起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县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对土地的需求也是逐步增加。为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免因城区规划范围内重复拆迁造成资源浪费,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宁乡实际,自2008年4月1日开始,对划入宁乡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玉潭镇、白马桥乡、城郊乡、历经铺乡及划入宁乡经开区和金洲新区范围内地区施行货币安置。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在保障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货币补偿的同时,也一并提供安置保障房源,可供其选择。这一措施越来越多的拓宽了被拆迁人选择住房的渠道。有利于他们方便地按个人意愿、喜好、经济状况选择自己称心如意的住房。
二、网友“18743262”提出的失地农民购买保险为什么要转为城镇户口的问题。《宁乡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细则》(宁政发〔2010〕23号)第十八条规定:实行货币安置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必须转为非农户口,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享有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权利。在被征地后,失地农民虽然转为非农口,却并没有丧失享有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相对于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和新农合的局限性,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能对各个年龄阶段的失地农民进行全面地生活和医疗等保障,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特此回复。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余给出答复。但本人有几点疑惑如下。
一,在信件中,本人有提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而回复中说因考虑到宁乡县实际情况,实行货币安置,请问县政府是否有正式发文规定,或者说是拆迁人员在工作中“认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于是便实行货币安置?即使县政府有发文,以本人愚见,《物权法》是国务院制定,人大通过,代表国家最高权力的国家法律。地方政策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可视为无效。望领导答疑解惑,是本人水平有限,对法律理解错误还是其他原因。
二:直到2011年4月份本人地处的豪德集团商业征地项目,并无提供安置保障房源。最近,因广大拆迁农民强烈要求,并拒绝拆迁,镇政府拆迁人员才口头上说有安置房,但无任何规划(因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某些行文,让当地居民对父母官丧失了信任),连安置房具体的位置都说不清楚。这让农民如何放心拆迁。
顺便小小的抱怨下,本人于2011年4月初写的信件,直到6月17日才有县政府拆迁办人员电话联系,到6月23日才给出具体答复,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何其低下啊。
祝近祺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一、《物权法》是保护不动产及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为目的。宅基地的灭失,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宅基地的取得,须依法依程序取得。宅基地灭失与取得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宁乡县人民政府在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含农民宅基地)进行城市建设或工业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政府在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的同时,必须依法给予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工程。征地、征收国家《宪法》、《土地管理法》都有明文规定并且具有强制性。
二、豪德商业征地项目涉及宁乡县玉潭、城郊两个乡镇,涉及两个阶段不同政策的安置方式。提供安置保障房要涉及到城区规划、用地指标、保障资金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也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但无论怎样复杂,征收农民的房屋后,政府必须进行安置,也一定会被安置。
三、宁乡县征地办作为征地拆迁的政策制定和解释部门,希望你今后在政策上不理解的地方与他们多沟通。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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