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我们是位于岳麓区金星大道西子湖畔.沃府的业主,沃府是由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造。在2008年3月份我们和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在2009年4月30日交房,然而在交房前几天,突然收到开发商延期到2009年5月30日交房的函件,而延期交房的理由竟然是冰灾和咸嘉湖路竣工日期拖延,对此,我们不予认可:
一、购房合同于大多在2008年2月后签订,约定在2009年4月30日交房,但现在开发商却以冰灾延期25天交房。众所周知,此次冰灾发生、结束均发生在2008年1月底,何来影响之说。且冰灾是否属不可抗力,应当由权威的气象部门出具参照意见。开发商应当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公证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的证明性文件后,才能将其作为免责理由。同时,开发商应当出具相关材料,证明冰雪气候对其施工进度造成了明显的影响。而且,根据《合同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即使假定冰灾系不可抗力,开发商也必须在遭遇不可抗力之日起30日内告知业主并与业主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然而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开发商并未向任何业主告知相关事宜。
以政府修建的咸嘉湖路竣工日期推延作为逾期交房的借口,将延期交房责任推给政府实在过于荒谬。小区与外界的连通是交房的最基础的条件之一,也是开发商必尽之义务,开发商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完成所有与出售房屋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政府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其行为亦不会影响的法律主体是购房合同签订的双方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交房。
二、在2008年10月,部分业主代表曾持《致西子湖畔开发商关于楼盘状况的关注函》针对楼盘出现的种种问题去现场售楼处进行咨询,我们对房屋质量及是否能按时交付等事宜提出了我们的疑问。开发商在08年11月11日《关于西子湖畔业主对西子湖畔提出要求的回复函》中明确表示项目质量会严格按照国家的建筑标准,后建的3#、4#也会在交付使用前完全达到使用标准。并承诺如在交房前政府还未修通道路,开发商将修建一条临时道路保证一期业主的正常出入。据此,开发商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延期交房,对大部分业主来说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要承受月供;另一方面可能还要承担租房的房租,给业主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而事实是开发商违约,我们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所当然,开发商竟熟视无睹,置之不理,其态度实在令人……
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的合法权利被这样的公司肆意践踏,党和政府的形象也被这样的公司损坏,我们西子湖畔业主恳请政府能出面替我们主持公道,声张正义!
西子湖畔全体业主
2009年4月29日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开发商违约,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业主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