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阁下:
我叫马兰花,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黄花镇湘峰村小冲组12号,联系电话:13507428001。现就长沙县法院不依法办案的问题向您反映,敬请您能依法纠正。
我是长沙县黄花镇湘峰村小冲组土生土长的农民,并分有承包经营地,我于2008年结婚,婚后户口没有外迁,一直落户在该村民组,户主为我父亲马健康。婚后生有一女刘雅郡,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户口也在户主马健康的名下。
20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我所在的小冲村民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国家依法支付了土地和设施的补偿费。2011年5月26日,小冲村民组决定向组民分配土地补偿费,并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即资金分配到户,按村民小组的现有人口,独生子女加半个,外嫁女30%,人均4900元。小冲村民组以我已经结婚为由,只同意按30%的标准分配土地补偿费,不同意我女儿刘雅郡参与分配。
我对小冲村民组的分配决定不服,要求平等分配,于2011年7月15日向长沙县法院起诉,被告知不予受理,说如果我能证明小冲村民组有20%的提留,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我不能证明,那就必须要长沙县政法委和法院的领导签字才能受理,依据竟然是长沙县政府、政法委和法院有一个座谈纪要,对于此种纠纷如何处理有一个约定。迫于无奈,我只能找相关领导,2011年7月29日,我拿着经长沙县政法委书记常利民签字的民事起诉状到长沙县法院,长沙县法院仍然不予受理。要求我去政府部门处理。我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书面说明,但法院予以拒绝。我不明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在长沙市的其他法院都可以受理,为什么长沙县法院就不能受理呢?
我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事案由规定》也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么一个案由。长沙县法院不受理我的起诉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长沙县法院不予受理我的起诉,也应该依法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长沙县法院既不受理我的起诉,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甚至也不出具书面说明。
我认为,法院是最应该讲法律的地方,不应该成为一个耍无赖的部门。如果法院都不遵守法律的规定,那法律的尊严在哪里?法院的威信又在哪里?如果法院都不遵守法律的规定,有法不依,违法办案,那老百姓的权益又怎么能得到保障,我们还谈什么建设法治湖南呢。如果老百姓的正当诉求都得不到满足,而一味采取堵压的方式,只会让这个社会更加不和谐,从而产生新的更多的社会矛盾。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恳请您能依法纠正长沙县政府和法院的错误行为,督促长沙县法院依法受理我的起诉,或督促长沙县政府解决我的问题。
此致
敬礼
呈报人:马兰花
2011年 8月12日
目前,因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矛盾在长沙县较为突出,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此一直相当重视。为妥善解决该矛盾纠纷,长沙县人民法院近年来一方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相关情况,争取组织各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另一方面加大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尽最大可能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来信反映的情况,长沙县人民法院将认真予以落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