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 一、未达交房条件违规强行交房,实质逾期未交房
由湖南新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新盛·珑璟台一期4-8#栋及a、b区地下室工程,按售房合同规定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现开发商已向各业主发出通知,要求于6月30日至7月30日完成收房。但经查证,预交付使用的房产仍未通过长沙市建委的联合验收,也未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的合格文件(虽然新华盛和力通联合发布了告示——《关于珑璟台项目一期综合验收的工作安排》,声称“预计最迟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综合验收手续”,但并未承诺逾期未完成将承担什么责任),且也未达到与购房业主签定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属于违规违法强行交房。
购房合同规定交房条件是,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两条:一是必须符合合同附件标准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二是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现在两项条件均不具备,不符合交房条件。因此,希望认定新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付,要求按标准支付业主违约金,违约期限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具备交房条件并完成交付止。
二、擅自降低合同规定的装饰的档次标准,欺骗业主
验房时发现,多项装饰条件与购房合同标准不符,档次差了数个级别,严重欺骗消费者。如:开关插座面板(关于入户箱及照明开关,合同上写的是施耐德,可现在装的却是不知名的小品牌)、电线、阳台和飘窗不锈钢栏杆(合同上是阳台型钢全玻璃栏杆、飘窗为不锈钢栏杆,而实装均为黑色铁栏杆)、防盗门、未使用安全玻璃(依据国家发改委《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7层和7层以上的外开窗需要;大于1.5平米的单块玻璃需要;底边低于500mm的需要安装安全玻璃,而实际却未按规定执行)等等。
三、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购房合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但实际验房中发现,如下现象:
一是4栋楼大小两种户型入户门“打架”现象较为严重(4栋03、04、07户型和08户型的入户门违规变更,即由原来的向内开门变成了向外开门,导致01户型和03户型,02户型和04户型,05户型和07户型,06户型和08户型的入户门开关时相碰。过道只有1.1米宽,当03、04、07和08户型的门开启90度时,01、02、05和06户型的住户无法进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
二是擅自将4栋的高架层,变成了物业用地;公摊健身场地用作物业大食堂(且至始至终未通知业主,业主在验房时已发生因为门打门造成的受伤事件),排除苍蝇、老鼠,影响生活等因素外,公摊面积过大且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却被物业和开发商所占(整个小区房子的近三分之一)。
三是5、6、7、8栋小户型次卧空调机的问题。次卧虽然打了一个空调孔,但未预留机位,生活阳台一旦封闭,所有热气都在房间里,若安装空调,空调主机的位置只能放在室内。
以上问题在验房过程中,业主代表已经当面与开发商代表交涉,但开发商与设计院之间相互推诿,经过数次交涉之后仍旧坚持不整改。
另补充两点:
一是新华盛私自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由“万分之2”改为“万分之0.5”,且签定合同时告知是长沙市房产局统一版本的制式合同,无权修改。
二是在一期销售过程中,珑璟雅苑的销售部门曾口头承诺赠送的住房面积,交房时不翼而飞。虽合同上未有明确规定,但全体业主心知肚明,对此种“欺骗式”销售行为,是否应该从社会诚信的角度加以约束。
相关事宜长沙政法频道和都市频道均于7月16日进行了相关报道。请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核实以上投诉内容!如内容确实,请责令新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并监督其限期整改。
上述问题在验房过程中,业主代表已经当面与新华盛代表交涉,但新华盛代表多方推诿,经过数次交涉仍不明确答复,久拖未决。广大业主将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继续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渠道和可能得方式表达诉求。
特此呈报,望领导查证,并请为处于弱势群体的购房者做主!
维权2013: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委立即调阅了相关资料,并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也针对该问题进行了答复。现回复如下:
该设计存在不合理性但并未违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我委无法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更改,但建设单位现已承诺若确实因入户门开启方向问题造成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愿依法承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