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小区在街道居委会指导和帮组下成立“山水洲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一系列的文件规定,其中对候选人资格问题作出了限定,如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
对此,了解有关法规后本人认为,因业主没交物业费而取消其参选业委会的资格违法,侵犯了公民的政治权利(非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违反了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宪法权利。《物权法》《物业管理条列》都未对此问题做禁止性规定(非禁则能原则),我注意到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了“拒缴物业费,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可见要限制公民参选的规定的权利至少是业主大会,不是筹备组。
业主不交物业费,原因可能有多种:1、因时间不方便后补交,2、因物业服务不到位,多次反映投诉无效果,不得已以暂停交物业费以督促物业整改(本人属于此种情况),3、故意拖欠。
本人认为有关部门在指导业委会筹备工作中应该尊重法规,不能违宪。否则有偏袒的嫌疑。让群众不服。影响和谐。山水洲城业主郭磊 2012年10月30日
郭磊: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收悉您的来信,我委责成物业监管处对您的来信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如下:
工作人员到小区进行了实地查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
业主大会筹备组委员侯选人的产生是通过业主联名推荐和业主自荐,由当地街道、居民委员会、区房屋产权管理局严格参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之规定审核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