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社区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我们是天心区某社区的普通工作人员,现想就带薪年 假的有关问题反映如下。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指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社区,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此条例的规定,社区工作人员应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众所周知,社区(居委会)承担着社区党员管理、社区就业、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社区服务等工作任务,今年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和住房货币补贴审核工作已纳入社区管理,今后,企业脱离办社会职能,企业的后勤服务,退休人员管理也将纳入社区管理。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就是对目前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最形象的描述。长期以来,社区工作人员承担着最繁重、最压头、最棘手、最紧迫的工作任务,有些应有的福利却享受不到,难道我们做为基层的工作人员就应该放弃属于自己该享有的权利吗?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尽快落实社区工作人员年休假政策,制定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五条指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第七条指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希望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重视社区工作和社区工作者的生存现状,尊重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让社区工作人员能早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不胜感激!
天心区全体社区工作人员
感谢你提出宝贵意见,已提请相关部门着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