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湘乡市法院违法乱判

2018-11-30 8:00:11发布43次查看
湘乡法院陈军违法乱判
因一起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湘乡法院法官陈军违法偏袒乱判。
事故经过:2015年12月18日,严淼辉驾车碰撞王方桃的三轮摩托。。。。。。导致路旁人李桂平受伤、残。经交警鉴定由严淼辉承担全部责任。
到2016年8月17日陈军判决,明显有错判,但作为受害方没有精力、时间和财力上诉,磨不起,自认倒楣。相反加害方严认为受害人可欺。首先由保险公司向中院上诉,受害人准备应诉,加害方情知理亏,又主动撤诉。
法律生效后,保险公司的理赔到法庭,陈军拒绝依法付款,反而说加害方(严)会告状。果然2016年11月22日由交通事故加害人严淼辉起诉受害人。
原判决:首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后,再由受害方将加害方(严)的垫付款给付。
但是在完全没有理赔前,索要垫付的部分医药费。受害人自己所用的医药费及各种费用一直都没有理赔,加害人(严)反而倒打一耙。
2016年11月30日陈军居然作出民事裁定。12月13日签发应诉通知书。违反法律程序。
2016年12月20日开庭时,受害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申请法官陈军应当回避,因为已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理由如下
1、严未起诉前,陈军如何知道严要起诉,是否事前串通好了。
2、第二次起诉同一案件,是对前审的否定,理应换人(审判员),为什么陈军一定要一扛到底,是否受贿。依照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它程序的审判。
3、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加害人称;"因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对多垫17994.25元依法应由李桂平予以返还"。依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是不能受理。
受害人自己的身心健康、经济都受到巨大的损失。连春节都没有办法过。加害人(严)没有起码的品德,而陈军执款在手不进行理赔,难道不是陈军和加害人(严)唱双簧吗?
4、严11月22日起诉,陈军11月30日裁定,12月13日发出应诉通知书,未审前判是完全违反法律程序,理应回避。
5、受害人垫付的诉讼费、法院判给加害人(严)负责的诉讼费1000元,直至今日也没有返还,陈军为何不扣押加害人(严)的财产。
6、交通事故发生时,首先是王方桃向医院交了2000元对受害人垫付医药费,作为受害人慰问金,加害人严淼辉想贪为已有,一个教师其觉悟反不如一个农民。加害人(严)和陈军合伙扣押他人财产给加害人(严)。加害人(严)制造交通事故后不但不要出钱,反而贪得王方桃给受害人的慰问金。
7、在原判决,陈军胡乱判决,完全明显违法偏袒。
a、陈军判受害人承担380元诉讼费是完全错误,在此交通事故中,交警鉴定严淼辉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没有任何责任,所以全部诉讼费应该由加害人(严)负责,陈军明显违法偏袒。
b、误工费的依照91年国务院第89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陈军称误工费按湖南省林渔牧业标准计算,公开否定国务院的法规。
c、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交警大队公布的标准,每人每日100元,而陈军判为50元,医疗费,护理费等等都没有依法计算。
8、陈军的裁定是荒唐而违法:所谓财产保全的条件不成立。依照民诉法101条"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加害人申请的仅17994.25元,难道有不可弥补的损害,此钱在陈军手里,况且有一部分必须扣除的,如受害人垫付的1000元诉讼费,王方桃给付受害人的慰问金2000元。
并且原判定首先由加害方理赔后再返还垫付的款。可是法院陈军把钱卡在自己手里没有理赔,哪来的财产保全。
判决是陈军所为,否认判决也是陈军,陈军应该回避判决。
2016年12月13日应诉通知后,2016年12月20日开庭,受害方郑重向法院申请,陈军应回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47条,理应由院长在提出回避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但法院没有。
到2017年4月25日再度开庭,但没有作出任何形式的决定及其解释,当受害人再次提出陈军回避时,陈军没有说词,叫保安来镇压,用暴力来压弹,受害方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怕被居么不良者钻空子,急忙离开审判庭,并请求见法院院长,被拒绝。陈军公然作出所谓缺席判决,是完全违法的,受害人提出陈军回避是完全合法的,没有审判权,又有什么缺席判决。
依法治国,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办事,任何人不可能站在法律之上,法官不是法律主宰者,而是法律的执行者,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包括法官。
以上事情真实可查证,受害人无它法求助,只能在红网求助,求政府部门给平民百姓主持公道。
受害人 李桂平
平民百姓无能无资无人际关系,办事难,请求政府为平民百姓主持公道
这就是政府
衙门八字开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
网名为“被害之人”的网友于2017年5月10日在贵栏目发贴,质疑我院干警陈军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存在办案不公的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该贴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查实,现将查实的情况反馈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李桂平与被告严淼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作出(2016)湘0381民初104号判决: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应当退还别人的钱不退还,反而挂法院法官违法乱判,有这道理不?
一.严淼辉在一审自己同意由受害人得到赔偿后由受害人给付严应得垫付款,并且有庭审记录和判决书作证。严要钱必须给予赔款全满之后。但其出尔反尔,钱没赔偿又提出所谓起诉,看看其起诉状:"伤者受伤后,因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共计18831.77元,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淼辉只承担837.52元,对多垫付17994.25元依法应由李桂平予以返回。
这种起诉明显是错误的,加害人承认及时理赔。还未赔先向受害人索债,难道受害人要准备钱在家由你来制造车祸,况且制造车祸后逃逸,受害人也没有追究,是宽宏大量。
难道加害人明知王方桃给的2000元钱是给受害人的慰问金,而加害人严公然通过陈军将钱贪为己有,还是人民教师,与农民王方桃比相差天远,没有起码的人格,起码的道德。
加害人公开称他有外甥在湘乡法院,不管他有什么关系,在审判时如何疵护加害人,没有人理还有天理。况且加害人当时承认由受害人领回赔偿到受害人处再领。当时是白纸黑字写清楚了,判决书也可作证。
如果加害人到法院领了钱,然后又问受害人要钱,如果受害人不给,加害人会说,是到受害人处来要钱,栽赃陷害,白纸黑字。这样的起诉,陈军也可以受理吗?依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法院不实是求事,只听一面之说
2017-05-10 00:03:01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