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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江惠峰印染有限公司实名举报洪江市国土资源局渎职

2018-11-29 10:43:11发布19次查看
洪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英为、原安江国土办事处主任赵志刚犯有渎职罪,安江惠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惠兰实名举报
怀化市监察委员会:
我名杨惠兰,性别:女,今年67岁,系原湖南省怀化安江惠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码为:43120219510403xxxx,联系电话:13973071796。
洪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英为、原安江国土办事处主任赵志刚在审批登记中失职渎职,造成我公司巨大经济损失。现将事实举报如下:
一、土地基本情况。
2003年因原安江纺织印染厂破产改制,经怀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破产处置,我公司依法收购原安江纺织印染厂印染部分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怀化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并颁发了怀国用(2003)字第出2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5月19日,因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原因,我公司与湖南万家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收购(备忘录),湖南万家鑫置业有限公司对我公司名下的怀国用(2003)字第出2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50075.17㎡予以收购,并于2011年11月8日,经洪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并颁发了洪国用(2011)字第0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50075.17㎡。我们双方的土地转让交易是合法的。
二、洪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英为、原国土安江办事处主任赵志刚渎职事实。
1、土地变更登记依据不合法。
2012年8月25日,湖南万家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洪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对我公司依法转让给湖南万家鑫置业有限公司的洪国用(2011)字第0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0075.17㎡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按法定的要求,因涉及双方的利益变更登记权证的需双方签字,有变更协议或交易协议;或是政府行政决定需变更,需政府行文作为变更依据;或法律程序裁定或判决变更,需有裁定书和判决书才能变更。而上述所需要的三方面的依据均不存在,仅凭杨英为、赵志刚捏造理由,毫无依据。指定经办人填写审批单,赵志刚在审批单上“同意变更登记办证”将我公司50075.17㎡变更成40601.2㎡,使我公司损失约15亩土地。
2、土地变更登记程序违法。
①办理前后不告知。
洪江市国土资源局不按程序及时告知我公司相关执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法定权利和义务。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也未告知我公司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
②先变更登记发证,后呈单审批签字。
第一次变更登记发证时间为:2012年8月29日。而审批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第二次变更登记发证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而审批时间为:2012年11月6日。两次办证都是先办证后审批,该办证程序违法。
三、违法变更登记遭否定。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12行初38号,判决确认洪江市人民政府(洪江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洪江市人民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将我公司依法转让给湖南万家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50075.17㎡核减调整至40601.2㎡,并重新给湖南万家鑫置业有限公司核发洪国用(2012)字第0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公司核发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举报人请求。
涉举报的洪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英为,原安江办事处主任赵志刚,其是渎职失职玩忽职守的表现形式的深度腐败,是执法犯法恶劣行为,造成民营企业15亩土地资源的损失,约何人民币上千万元,此案,损失量大,民营企业资产遭受侵害十分严重,为纠此过错,我公司长达7年之久上下奔走呼号,损耗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由此导致企业异地搬迁建厂不能实施,其损失更为严重,其渎职失职玩忽职守罪恶深重,不予以严惩打击,不足以平民愤。肯望打击犯罪,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湖南省怀化安江惠峰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惠兰
2018年3 日27日
😓
这些庸官,肯定有猫腻。
老火
党中央反腐零容忍,不知道怀化市政府的力度有多大,也不要官官相护,应该严厉查处,一查到底,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法院都判了,行政行为违法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啊!这些庸官真的是无法无天。无利不起早,里面肯定有问题的。
持续关注
2018-04-04 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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