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关于强制执行周小电房屋的行政裁定书及评析
(2018)湘1103行审2号
含冤人:冷水滩区京华中学周小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卞凌峰法官在本终身负责的行政裁定书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两个审判原则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下面我们逐句评析卞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的裁定部分中的违法内容:
【卞凌峰法官裁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小电不服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案件被终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诉的冷政征补(2016)第(60)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实际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执行。”
【周小电评析】假设终审判决正确得不得了,实际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过是说我们的房屋在政府和法官眼里只值这么些钱,现在假设我们的房屋就值这么些钱,这是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我可以自由处分。似乎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你说我的房屋值这么多,我就马上有一种义务,把房子交给你,立即搬走。如果不给,对方可以动手抢。
【卞凌峰法官裁定书】“被执行人周小电收到催告书后未自动履行补偿决定书的义务,”
【周小电评析】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催告书发出,有两个前提条件,(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针对的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我们已提起行政诉讼,催告书适用法律错误,面对不合法的催告书,周小电该如何“自动履行补偿决定书的义务?”
【卞凌峰法官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区政府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周小电评析】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这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和受理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不再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已诉行政案件”,冷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已经不具备。所以,依据这一条法律:“申请执行人区政府向法院申请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卞凌峰法官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周小电评析】“事实清楚”:有哪些清楚的事实,请一一列举出来。
“证据充分”:有哪些充分的证据,请一一列举出来。
“程序合法”符合哪一条法律程序?请指出哪一条哪一款。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正确适用哪一部法律法规?请指出哪一条哪一款。
相反,周小电可以列举一系列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在本地段征收项目中的违法事实,上次征收办发催告书我已一并送交法院。
【卞凌峰法官裁定书】“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冷政征补(2016)第(0012)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周小电评析】整个裁定书最荒诞的就在这里,法院想违法裁定不敢明说,只得胡乱引用法律条文证明自己依法裁定,就此胡混过关。
1、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1)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交上的材料,不知道有不有本条第3项的当事人意见,我可以交了的,有数十页呢,卞法官看到了吗?
(2)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八条列举的三种情形,只要有其中一条,法官得听听我的意见,何况在我们地段,三种情形全部占全,我一直没有得到法庭要听我的意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为什么不引用第二款呢?“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为什么我至今没有得到要听从我的意见的通知。
3、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而卞法官引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准予强制执行,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卞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零陵区人民法院、道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告》的内容:冷水滩区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案件由零陵区人民法院受理。
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明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我的房屋征收的行政案件一审是由中级法院审理,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硬要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当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冷水滩区法院置法律规定不顾,强行受理冷水滩区政府的强制申请,并“准予强制执行,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请问卞法官,行政裁定也是审案,特别这种强拆,牵涉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你总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吧,总得找一条没人能找出漏洞的法律条文吧,这样,被执行人的心才服,卞法官的心才安呀!
再一次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请问卞法官:你在审查期间,调取相关证据没有?询问当事人没有?组织听证没有?或者进行现场调查没有?同时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存在第六条中七条的情形之一没有?
我可知道,第六条存在的七种情形,只要有一条,不准强制执行,而我们地块足足占了六种情形,卞法官,你超越职权是不是有点过份了。
2018年1月3日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布,引用几句吧:“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态度何其坚决,从话里读出,所有的强拆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甚至司法强拆都是与上述法规抵触的,在这种环境下,卞法官判强制执行我的房屋,是不是有跟中央对着干的嫌疑。
最后,卞法官,这份裁定书可是您终身负责的,现在还可以修正失误,一旦成为事实,有些事情就难说了。
再次恳请卞法官三思。
我竟看完了,说的在理。官字两个口,他们怎么说都行。
2018-05-21 22:5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