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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韶山市房屋拆迁516资料进行司法鉴定评估赔偿

2018-11-26 2:43:53发布26次查看
韶山6.29古今奇案、非法告状,为官乱为,百姓受苦,请求依法结案,:
一、2005年6月14日韶山市房产管理局文件,后经深入调查,拆迁人韶山市人民政府城建投提供的相关资料,我局认为主体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现特撤销韶房拆裁字[2005]0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并立即生效。
二、后即6月17日城建投又告状刘国忠,韶山市人民法院不经调查、不经开庭审理、不弄清产权人。同日(6月17日)即滥裁“先予执行”(铲屋后再说),[2005]韶法执字48号,立即执行。韶执公字3号,并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在无一手房屋拆迁资料的情况下,6月29日清晨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庭xxx组织公检法司200多名执行人员,警棍手铐,警车鸣笛,机械隆隆,声势浩大,人群挤挤,非法强行铲除被告的房屋,非法扣押被告的所有七大卡车(俩老棺材、族谱、明清祭祀、古方药书、旅游照片、“彭总合影”衣服被盖、盆景等)合法财物,现经两次搬运扣押,损失严重,案历十二年多久,今已无法清点归还,请清点归还本人。
三、2005年11月17日,韶法民事判决书第82号,p5、19行其房屋财产的所有权人不为刘国忠,不服本判决,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2006年9月28日[2006]潭中民终字10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原审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一、撤销韶山市人民法院[2005]韶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五、2007年4月1日,韶法[2006]韶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韶山市城建投公司撤回起诉。
六、2008年元月7日,特别审理(邵阳法官),[2007]韶民一监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涉及对刘国忠的房屋处分及对刘国忠的安置部分一律确认无效。
七、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2009]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失事实理由,(三)(四)。第五条,(五)依法撤销违法决定的(九审四撤)。(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韶民一监字第1号,判决涉及对刘国忠的房屋处分及对刘国忠的安置部分一律确认无效。)第十一条(二)扣押合法财物,并造成损失的(七大卡车财产已无法清点归还)(十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侵权,触犯法律门类16种),应予以立案确认违法,给以国家赔偿。
提出申请确认基层韶山市人民法院在办理城建投告状刘国忠案件中受理案件,先予执行,准许撤回起诉的行为违法。但(2007)上两审法院确认不违法,判决书p6,11行,其理由均不对刘国忠造成实质上的损害。
从上述,韶山629古今奇案还需拘压何久?何日依法履行司法鉴定评估516房屋拆迁资料?何日研究归谁人依法执行赔偿?
具体诉求:
一、请求一切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事实处理解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2015]韶山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文件2002号八项诉求内容(略)。
二、请求依法履行[2014]湘潭市新华司法鉴定中心经政府与刘国忠签定的委托协议结论文书(资料待估)鉴定具有行政和法律审批真实性责任的房屋拆迁516资料,为十二年多久的争执焦点,要求以2015年物价为合法时点,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公正金额赔偿。
三、2007年7月3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韶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毛文利,谢龙贵参加,确认定性为国家赔偿案件,请求依照业主城建投非法告状与《最高院》关于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认处理谁人赔偿的问题,韶山市人民法院赔偿?还是韶山市人民政府城建投赔偿??
[附注]续红网百姓呼声,2011年4月3日第九评,依法维权,韶山6.29案,我们的评述综论。
党立法 13975283753 党卫民18670960498
2018年2月26日
请见下刋:
一、中央第五巡视组(978)信,韶山市人民法院谈话笔录
二、全国人大办公厅受理函件
三、中央教育部四次致函湖南省人民政府
四、(2013)中共湖南省委巡视组来韶,18873253606(对口)交国土局范办
韶山市人民法院是古今奇案赔偿义务司法机关
我们从红网百姓呼声酸甜苦辣栏目看到,2018年2月26日请对韶山市房屋拆迁516资料(具有行政和法律审批真实责任性)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公正赔偿。韶山6.29古今奇案,政府城建投非法告状,为官乱为,百姓受苦,请求依法结案。2007年7月3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案已定性为国家赔偿案件,是韶山市人民法院赔偿?还是韶山市人民政府城建投赔偿?我们发表法治公正意见。韶山市人民法院是法律审判执行机关,违法侵权,应承担法律职责:
一、组织违法:违反2004年7月13日最高院和省高院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法参与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持中立地位),如有违者,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审判法律的责任,经湘潭中院查明,韶山市人民法院违反规定,法院在一手房屋拆迁资料的情况下,组织执法人员200多名,非法强行铲除被告房屋,何不违法。
二、盲目受案违法:据《民诉法》第108条(一)(二)(三)款规定,不承认被告人自古房屋财产的所有权,就没有明确的被告人刘国忠,征收评估房屋财产,不找被告刘国忠,就没有具体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三、先予执行,程序违法:据《民诉法》第63、64、65、97、98条《房屋拆迁条例》第15条《民诉法若干通知》规定,韶山法院未经调查,未经开庭审理,分清是非,不得裁定“先予执行”(铲屋后再说),这是违法侵权行为!
四、追究法律责任,准予韶山城建投撤回起诉,韶山法院应承担法律后果责任。
五、韶山法院铲屋后不管,极不明智了,据司法如何确定负责行政赔偿的机关的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授予的权利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韶山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自古谁人强行铲我房屋,谁人赔偿)
六、法律责任错误:2005年7月4日上午,刘国忠到湘潭中院,陈建军法官即电韶山法院民一庭庭长丹阳,马上进行财产担保,下午韶山法院扣押城建投黑色小轿车一台,价值38万元(车号中院案卷记载),9日韶山法院将小轿车退回城建投。
七、铲我房屋就等于杀人:张三(城建投)告状王五(刘国忠),李四(法院)不分青红皂白杀了王五,李四无罪吗?法院是国家法律审判执行机关,可以明法故犯吗?
以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二)有具体的正确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三)(四)第五条(五)依法撤销违法决定的(九审四撤)(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韶民一监字第一号判决涉及对刘国忠的房屋财产处分及对刘国忠的安置部分一律无效)第十一条(二)扣押合法财物,并造成损害的(七大卡车合法财产,十二年多久,今已无法清点归还。(十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予以立案确认违法,给予国家赔偿。
代表:党卫国
2018年4月3日
2018-02-26 15: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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