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建群,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身份证号码:43032219651112****湘乡市毛田镇白杨村草塘组,联系电话:13574071***
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周俊文,地址:湖南省湘乡市
诉讼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湘乡市人民政府在毛田镇石灰厂土地权属不清一拖6年,行政不作为。
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此次诉讼费、误工费、车旅费100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1、2011年4月17日,湘乡市毛田镇石灰厂围墙青天白日被毁,原告报警,民警周红卫,竹元村主任陈健端到现场(有照片为证)。
2、2011年5月10日,原告向湘乡市毛田镇政府提交《关于原毛田石灰厂土地权属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证明毛田镇石灰厂土地所有权归毛田镇企业办。
3、2011年10月10日,原告协助毛田镇企业办向湘乡市国土局提交《关于毛田镇毛田石灰厂土地登记申请书的报告》。
4、2011年12月5日,湘乡市国土局测绘队测绘制图。
5、2011年12月7日,湘乡市国土局地籍股现场调查取证,最后因毛田镇原镇长黄峰没有签字,搁置至今(原地籍调查表为证)。
6、2012年10月16日,原告收到湘乡市毛田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毛田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注明到2012年12月20日之前,全面完成全镇范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毛政发2012年39、40、41号文件为证)。
7、2013年4月17日,毛田镇政府红网回复“2010年彭建群想长期侵占石灰厂建房,要求确认土地归其使用,而竹元村草塘组村民认为原石灰厂土地归其组所有,从而引发土地权属争议”。
8、2013年7月7日,毛田镇政府红网回复“2011年彭建群要求土地确权,以达到土地归其长期使用的目的,而竹园村草塘组村民认为原石灰厂土地归村组所有,从而引发土地权属争议”。
9、2013年9月4日,毛田镇政府在彭建群信访第二次答复说“鉴于以上情况,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存在严重争议,上级主管部门暂难于确定该宗土地权属问题”。
10、2013年10月28日,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政信复查[2013]8号:“你提出的要求确定石灰厂土地权属的信仿事项,不属于信访复查受理范围,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11、2013年11月17日,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红网回复“毛田镇石灰厂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毛田镇人民政府,彭建群为毛田镇石灰厂的租赁人,根据土地确权的相关规定,彭建群不具备申请确权资格,而毛田镇政府未就此事向我局申请确权,因此我局无法为毛田镇石灰厂确定权属”。
12、2013年12月29日,原告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毛田镇政府行政不作为,2014年1月13日收到[2014]湘法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原告红网发贴《湘乡市人民法院不讲法律,拒绝公民的合法诉求,严重失职》。
13、2014年1月15日,原告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12日收到[2014]潭中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中院依据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忽视第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这证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平,公正司法。
14、最大的事实是因土地权属不清,毛田石灰厂至今荒废,闲置整整六年。
二、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湘乡市人民政府要求原告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条文诠释“所谓人民政府的处理,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和管辖范围,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解决实际纠纷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行政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土地权属争议在当事人协商不成后,必须先申请有关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只有对该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不经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条文诠释足以让明,被告在毛田镇石灰厂土地权属不清,一拖六年,行政不作为。
2、根据属地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执政原则。原告自2011年开始上访,历时6年,原告向被告,打书面报告8次(有致湘乡市人民政府的公开信1、2为证),红网发贴17次(有野蛮的湘乡市人民政府,漠视百姓呼声,强拆民房为证),原告亲身走访超过100次,有信访转送单为证。湘乡市人民政府,你有权征收我的田、土、山、房屋,就有责任和义务受理我的合法诉求。被告的漠视态度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3、原告拥有毛田镇石灰厂土地使用权30年的合同,财产被破坏,无法经营,原告该找谁?国家政策与国家法律为什么对我无用!什么叫依法行政!法治中国。
原告舍近求远的原因
1、2016年7月15日,原告因益娄高速公路土地征收,湘乡市人民政府不实事求是,不按湘政函[2013]84号文件标准补偿,雁过拔毛,行政乱作为。原告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湘乡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2016年7月25日,接到市中院通知,8月20日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开庭,8月20日8时30分,法院临时改为第四审判庭。9点开庭后,约半个小时后电脑出故障。再拖延半个小时后。法官说“案情重大,暂不宣判,另候通知,休庭”。8月29日,原告收到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湘03行初77号,且不说裁定书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合法。其程序,其审判过程就很不公正了。
2、2016年8月24日,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原告起诉毛田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不服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号行初8、9、10裁定,提起上诉。2016年9月13日,在湘潭中院第七审判庭开庭时,原告问法官为什么关闭电脑监控,法官说:“是用不得”,庭审中法官不接收证据,草草了事。原告在法庭庭审记录首页签有“法庭关闭电脑、监控,法庭有失公平、公正”,最后签有“法庭过于草率,历时不足1小时”。原告陈述是否属实,中国庭审网可以查询。
3、2016年7月5日,根据立案登制。原告再次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毛田镇政府在毛田镇石灰厂土地确权发证上行政不作为。2016年9月20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以原告不具备申请土地登记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2016年10月8日,原告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过期为由,不再受理。原告提起抗诉,湘乡市检察院、湘潭市检察院都不受理。2017年3月20日,原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北京市第三人民检察院以“只受理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为由不予受理。2017年6月20日,原告打12389举报电话,湘谭市公安局作了录音询问,说二个月后,专人答复。8月20日再问,根本没有什么具体结果。
以上三条证明,基层公、检、法都是官官相护。毛田镇原镇长黄峰,工作失职,毛田石灰厂土地确权半途而废,留有后患,整个政府系统没有人主持公平、正义,以致于小事变大,成了无法无天的状况。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是多次违规违法,严重失信于民。原告寄托唯一的希望是最高人民法院,请还我公道。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彭建群
2017年9月8日
原告是多管闲事,你是租用镇石灰厂30年,你有什么资格对该宗土地权属作原告呢,原告应该是镇政府,这是镇政府与村民组去扯清权属,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事项较为复杂,请到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或拨打0731-56900004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湘乡市毛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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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毛田镇人民政府
2017-09-05 15:2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