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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县林业局拖欠在岗职工18年基本工资

2018-11-23 15:37:42发布129次查看
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查处湖南省城步县林业局违规违纪违法犯罪不作为解决拖欠
在岗职工十八年最低基本工资
控 告 状
申请控告人:杨炫朗,男,曾用名杨甲湖,1967年2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场城步县茅坪镇国有燕子山林场集体宿舍。
被控告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罗静,茅坪镇派出所所长:肖博毅、刘小刚、张贻德、陈赞,申请控告人对被申请控告人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违规违纪违法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第2条、14条、31条、38条、40条、43条、46条,《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杨炫朗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城林信访字[2016]12号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文件不服。申请控告人杨炫朗依法向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提出申诉控告被申请人违纪违规违法犯罪,不作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贪腐谋私、乱作为、不认错、不纠错、渎职侵权、违反《宪法》触犯刑法规定:请求上级领导依法严惩被控告人。依法追责问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控告人杨炫朗对城步人民政府和邵阳市人民政府邵政信查告字【2016】08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申请控告人依法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复查,依法认定申请人是湖南省城步县林业局国有燕子山林场正是在岗在职职工。申请人原本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国有燕子山林场在职在岗在编正式国家工作人员。申请人的工资是城步县财政金额拨款。工资享有中专生待遇。被申请控告人说假话、造假证。私吞污贪控告人的最低基本工资从1995年元月1日一直到现在2015年11月30止。被申请人控告人一直说申请人控告人杨炫朗不在岗。不是城步县茅坪镇国有燕子山林场在岗正式工作人员。被控告人相互包庇,攻守同盟。共同违法犯罪打击报复控告人杨炫朗。申请杨炫朗现有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申请控告人是湖南城步县茅坪镇国有燕子山林场在岗在职的正式职工。①湖南城步县茅坪镇国有燕子山林场文件城燕字[2013]02号关于肖金云等同志的任免通知:根据我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工作的需要,经场支部管委集体研究决定;聘任杨甲湖同志为黄毛界工区队长兼会计。这个聘任文件没有年限。②申请人的户口薄记载有杨炫朗的曾用名是杨甲湖,住所地是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国有燕子山林场集体宿舍。③申请人有被控人单位证明:申请人在单位聘任期间完成生产任务的证明。④申请人的工作档案可证明申请人是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这个证据上明明白白写明申请人是邵阳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滚动晋级”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审批表:有申请人杨甲湖是1995年11月参加工作,从1995年11月一直2009年4月20日,是14年时间,每年每月申请人有工资是762元,并通过劳动人事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还注明:2010年工资暂未调整,以上复印属实。这个证据合法真实客观有效,证明申请人一直是在岗工作人员。⑤湖南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卡清楚明白写明申请人杨炫朗曾用名杨甲湖,单位人均工资1164元,当地上年月均工资1924元。这个证据也证明申请人是单位正式在岗职工。⑥湖南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对杨炫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文件城林字[2015]145号这个证据也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以上六个证据:都真实合法客观存在。证明申请人杨炫朗与被控告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38条、41条、42条、44条、48条《劳动法》第4条、20条、48条、91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10条、14条、26条、42条、47条、82条、86条、87条、95条规定,申请人杨炫朗依法享有最低基本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违纪违规违法,贪腐谋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给最低基本工资。⑦2010年6月17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中立一终字第19号生效裁定书中的内容全部支持申请人杨炫朗十二以事的最低基本工资有366688元人民币,以及要求与国有燕子山林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控告人申诉人杨炫朗的工作档案上写明工作15年,时间,年年月月有工资是762元,判决书上有工资是366688元。被控告人违纪违规违法,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把法律儿戏,严重侵犯控告人杨炫朗合法权益。为此,申请控告人相信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依法责令被控告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42条、48条《劳动法》第4条、20条、48条、91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10条、14条、26条、47条、82条、86条、87条、95条规定,是因为被控告人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后果,被控告人应承担违约违规违法犯罪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触犯《刑法》规定全部法律责任。
请求事项:
一、请求上级党委、政府、政法、纪检、监察、人事领导: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依法遵照《劳动法》第4条、20条、48条、91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14条、10条、26条、42条、47条、86条、87条,《侵权责任法》20条、22条、37条民法通责相关规定及《国家信访条例》第2条、14条、31条、38条、40条、43条、46条规定:请求上级领导依法认定杨炫朗是湖南省城步县林业局国有燕子山林场在岗职工。依法责令被控告人支付赔偿一切经济从1998年元月1日到2015年11月30日止最低基本工资及违法克扣控告的生活费987元,违法拘留29天,判刑坐牢壹年395天时间,名誉损失,精神损失,误工,车旅、住宿费、食、打字、邮寄,总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捌万元人民币。并依法认定克控告人生活费,克身份证是违法行为。
二、请求再审法院依法立案,依法撤销城步县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06判决书和2015年邵中刑字第46号裁定书。依法判处控告人无罪,依法判处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依法遵照《刑法》第254条、238条、310条、313条397条、399条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刑事责任。
四、依法遵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党规及《纪律处分条例》第4条、34条、53条、57条、71条、105条、107条、112条、113条、114条规定:依法撤销被控告人党内一切职务,并开除公职。
既然法院作出判决相信也是有一定依据的!
2016-11-09 1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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