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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交警划分责任书与现实不符,与湖南天罡鉴定公司办冤案

2018-11-21 5:52:29发布47次查看
冤案无部门处理
安仁交警划分责任书与现实不符,《道路交通划分责任书》交警划分责任书t字路口,无牌照无减速牌,无视线障碍等。实际路口是十字路口,有幼儿园有学校,有公交站牌,有村庄牌,位于安仁县清溪乡枫树村菜市场,望领导实地考察!(图1)
事故当时是2016.8.12上午九点左右,肇事司机驾驶车牌号l94689搅拌车从安仁县灵官该驶向安仁县城方向。途经安仁县清溪乡枫树村街上十字路口时,恰遇何喜妹推着自行车模过马路,当时目击者6-8人看到何喜妹推着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瞬时撞飞何喜妹同自行车10至15米左右,当场昏迷不酸,头部重伤处亡状态。(图2)
法医鉴定结果和天罡公司鉴定结果不一样,天罡公司鉴定部位不清,无照片,医学是颅骨中颞骨位置,颞骨下有脑膜中动脉。右边是致命的地方,正是车身碰撞的痕迹和高度,推理不符合骑行状态,符合推行的高度,中医俗称“太阳穴“西医称“翼点“人的生命线,一个天罡鉴定中心难道不知道?不符合逻辑。(图3)
鉴定不符合实际,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人员是否到现场,装载车的重量都没有测量,根据刹车距离可推出的速度。另外:安仁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刹车痕迹文字表达。(图4)
郴州市交警支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划分不公,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重新划分认定。安仁县交警大队同2人,又是曹永清、刘外珠划分“同等责任“能律师都没办法上诉,讼诉,交警就是法律,曹永清说:“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说骑与推,模糊一点,整个事情交警我说得算,上北京上访都没用,复印一张就成。”
2016年8月12日上午,安仁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安仁县清溪镇枫树街上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且伤者伤势严重。值班交警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开展工作;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抢救伤者(伤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绘制现场图,勘查事故现场,固定、提取、保全现场证据,询问目击证人,并及时委托天罡鉴定中心对车辆的碰撞状态、两车的速度以及自行车的运行方式进行鉴定。
经调查,8月12日上午10时,当事人周财元驾驶湘l9468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安仁县灵官镇方向驶往安仁县城方向,当行驶到s212线安仁县清溪镇枫树村街上路段时,恰遇当事人何喜妹骑行自行车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经过此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何喜妹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当事人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事故中队经过集体研究、讨论;认为当事人周财元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非机动车道路上通行时未做到及时有效的避让,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何喜妹骑行自行车横过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安公交认字(2016)第002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周财元、何喜妹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本次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基本相当,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该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后,受害人家属对认定书不服,向郴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市交警支队认为:“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责令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认定”。县交警队随后成立专门调查组,对该事故的证据材料重新进行审核,补充收集、调查证据,依法作出安公交重认字【2016】第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周财元、何喜妹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本次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基本相当,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县交警大队认为该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但受害人家属无视客观事实和科学鉴定依据、法律规定。仅凭主观猜测和推断,自认为受害人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周财元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家属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交警对受害人家属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表示理解,并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受害人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安仁县交警大队
2016年12月14日
2016-12-13 19: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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