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2月购买滨江小区三巷与九嶷大学交界处的一块地并取得合法手续(土地编号:001173-001179、规划证编号:1410034)。当时滨江小区一巷与九嶷大学交界处电梯房未得合法手续施工却被周边居民得知,电梯房为赶工期,便给了周边居民数额不等的封口费。这件“好事”被欧日顺、魏运成知道后,便以我侵占三巷居民的土地和房屋建好后车辆出入给他们带来交通不便等借口,要我交出一万一家的过路费。于是2013年9月始至2015年8月,欧日顺,魏运成纠集几十户居民多次前来侵占我土地,阻工,破坏我财产,并多次威胁我家人生命安全。
2013年10月27日晚,欧日顺、魏运成组织三巷居民到我宅基地上闹事,赶走施工工人,导致我损失4000多元。(滨江小区居民和九嶷大学居民及施工师傅可作证)
2014年5月7日,魏运成、欧日顺叫人拉了一车片石倒在我宅基地上。(九嶷大学居民及施工师傅可作证)
但是,2014年10月下旬,欧日顺、魏运成得知我即将开工建房,便组织三巷居民连开了近一个星期的会议,还每家派了300元,作为活动资金。(滨江小区居民可作证)
于是,2014年11月1号,魏运成、欧日顺便叫来运来4车大石头和泵车,倒在我准备施工的4栋7号土地上,形成了高为1.2米,长为14米、宽为3米的障碍物。致使我损失2万多元。混泥土公司的签字笔记、还有拉来石头的师傅、以及现场照片都可以证明(泵车是魏运成叫来、石头是欧日顺叫来的)。当时我报警,县治安支队长郑海峰出警的(有处警记录)。
2014年12月16日,我叫来炮击把他们侵占我土地的石头混泥土请人清理,但是欧日顺、魏运成又带领30多户居民到我工地闹事。我女儿上去拍照,欧日顺看见现场只有我女儿一人,便叫三巷居民仝慈英殴打我女儿。(派出所笔录证明)
2015年7月11号,欧日顺,魏运成在光天化日之下,跑进工地破坏施工,拆立柱(有视频录音为证),使得工人无法正常施工,导致我承担每人每天3倍正常工资的误工费。(滨江小区居民和九嶷大学居民及施工师傅可作证)
2015年7月13日,魏运成、欧日顺再次带领部分三巷居民非法入侵我住宅,并损坏我家具,还打伤我妻子(有派出所笔录、及照片证明)。当晚,欧日顺、魏运成再一次组织人马,杀到我施工场地,把施工现场破坏的得面目全非,致使损失达到1万一千多元(宁(城北)鉴聘字[2015]第1168号)可证明及九嶷大学居民可作证)。
于是,我多次找宁远县城北派出所,请求立案侦查,开始宁远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调查。最后,竟然做出无犯罪事实的决定!
2016年2月我不服城北派出所所长胡来旺的不予以刑事立案的决定,上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市公安局熊科长看到我报告后面的证据,及录音、视频证明,说这个可以立刑事案子,但是因宁远县城北派出所所交的案卷资料根本没有魏运成、欧日顺如此多的证据和案子,他只能按照胡来旺递交的案卷作出同样的决定。
时间跨度长达4年,作案次数高达8次,公安机关没有真正实地调查取证,当作没有发生!每次都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的案子,目击者多如牛毛的案子,公安机关竟然说无犯罪事实!
于是,我找到县政法委、法制办、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及领导请求处理,报告写了几箱,但各单位相互推诿,不处理。我只好去上访,而宁远县政府竟然阻止我去上访,并以非法上访为由,对我妻子非法拘留长达15天!
事实及理由:
我的宅基地不是从魏运成、欧日顺手中购得土地,双方无任何利益瓜葛。且我房屋施工,并未对其造成其他影响。所有手续的审批,都是按照法律法规,层层审批下来,不需要走的审批程序,我都按照各单位要求走到!
宁远县某些领导不能因为魏运成、欧日顺是国家公务员而官官相护。魏运成是宁远县农机局公务员,欧日顺是工商局公务员。
官官相护?
2018-02-02 12:3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