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与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院:
我叫向自成(身份证号:43313019480913xxxx),男,69岁,系湖南省龙山县咱果乡九年制学校退休教师。
湖南龙山县人民医院超范围行医(属非法行医),致使我髋关节功能丧失40%劳动能力(见鉴定结论)。龙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采取攻守同盟、编造假案、篡改证据和明目张胆偏袒医方等方式把此案人为的办成一桩典型的人性案、关系案。合议庭法医彭继胜与彭清茂为同一鉴定小组成员。
一、双方攻守同盟表现在:
(1)龙山县人民医院主刀医生彭清茂、助手田为在分别只具备主治医师和助理医师资质(见复印件)的情况下,作了我的髋关节内固术(属三类)。彭清茂的副主任医师资质是我手术后两年得到的。参照湖南省各级各类医院手术范围(2009最新版)和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应属非法行医。在提及师资问题时,医方不予承认,而法官(医)彭继胜还说他是龙山第一把刀,为其充当保护伞。
(2)出现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上的结论:两肢之差为4.8cm。擎天司法鉴定中心两肢之差为8cm(可用我现在的脚长印证),二者相差3.2cm。这是彭清茂明目张胆压我脚尖所致,而鉴方法医彭万邦、法院法医彭继胜视而不见。
(3)庭审结束后,原本能在法定时间内结案,而后法官再次提出调解。共经历了调解(未调)、判决(未判)、再调解(再未调)、再判决(再未判)、再调解(已调未果)、最后判决的漫长过程。调解是由副院长吴良玉、庭长叶林、我的律师李荣德和我参与,达成18.8万的调解方案。临走时我说只要田为有资质,我只要12万。于是吴良玉和法官刘国玉马不停蹄的从医院取来了田为不合格的资质,妄图以此作筹码,以12万调解,与我发生争执。结果凭借他们手中的特权,只判11.3万元。
二、龙山县人民法院伪造了2013年850号案件(见附三份复印),回证及撤诉申请均由法官刘国玉一人所书(亦可鉴定),该事我和我的律师一无所知。
三、判决书中篡改了我交给法院的证据,把我办砖厂并叫我儿媳帮忙的事实篡改为向自成帮助儿子向安波砖厂经营,把交通费2000元发票篡改为400元(见复印件)。
四、法官明目张胆地偏袒医方表现在:
(1)以因向自成自己摔伤住院和无发票为由,砍掉住院期间和复查期间全部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费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置鉴定结论于不顾。
(2)把15000余元住院费(有发票)和按六级计算3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在医方承认给付6000多元和15000元的基础上又用对比度砍掉一半。
(3)鉴于误工费数额较大,原法官不打算判给。我的律师几次交给刘国玉关于四川某退休人员误工费(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的时候,他都拒收,后以向自成帮助儿子向安波砖厂经营为由,误工费略加考虑,每天10元。
五、在调解后续治疗费中,法院、医方相互推诿,至今未果。更为恶劣的是,医方龙山县人民医院医务科长周毅还动手打人(见龙山县公安局调解协议书)。当县医调会出面调解时,人民医院拒绝到场,单方撕毁调解协议。
鉴于上述事实,望相关部门彻查此案,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并要求重审此案。
以上事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呈
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院
举报与申诉人:向自成
手机号码:13617435120
2017年12月21日
相关证据附后。
我反复阅读了,红网上曝光的“检举与申诉龙山县人民医院超范围协议,不服当地法院判决”,根据湖南省各级各类医院手术范围之“规定”,医师可担当一类手术或二类手术助手,主治医师可担当二类手术或三类手术助手,再结合彭清茂、田为分别具备主治医师和医师之职,再结合患者是三类手术,因此我认为超范围行医应恰如其分,龙山县人民医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完全出自于经历利益,而给患者带来终身遗憾(关节功能散失百分之四十),在此呼吁各级各类医院行医时,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方能确保患者的健康和社会的和谐
大概看了一下,貌似法院的2013龙民初字我认为医院超范围行医是造成此事事故的主要原因,仿造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医方应该承担该次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加之法院方面编造假案,篡改证据。因此原告不服当地法院判决,应在情理之中。
2017-12-21 11:2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