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常德市、鼎城区信访办各位领导:
您们好!在您们宵衣旰食、勤于政务之际,我做为整个社会中最底层的一个普通工人,实在是不忍心惊扰您们,生怕影响您们的重要公务,浪费了您们宝贵的时间。但是我现在确确实实遭遇到了一件对我自己来说是天大的大事件;所以我不得不惊扰您们给您们增添麻烦,请您们能在百忙之中看一下我向您们反映的问题,请您们能为我伸张正义、惩处腐败;主持公道,撑腰做主。
我是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永泰居委会的居民陈敬德,今年54岁,我家所处的韩公渡镇永泰居委会西街(现改为民康南路),我的房子修建于1989年,1992年办的集体土地证,2014年换为国家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现政府对之前的道路进行提质改造,这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我们应该感谢政府对我们家园进行建设,由于我们家的房子对比邻居家的房子靠前一点,要求拆除我们家的房子给政府让路,还指鹿为马,说我家的房子为违章建筑,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政府一直做我们的工作,要求我们无条件拆除我的合法房屋,不给于我们任何补偿,还纠结不明真相的群众签字要求强行拆除我们的房子,我们的人大主席和镇长确说出了:“民不与官斗,斗也斗不赢,还要注销我们的土地证”,这真的是我们的好公仆、好干部。
依据国家法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时,给承租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被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政府行为虽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却给个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依法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而不是要求我们无条件拆除我的合法房屋,让我自己承担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给我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现在工程已经启动,他们的拆除工作迫在眉睫,天天要拆我的房子,搞得我惶恐不安。希望各级领导调查处理,以求关注民生,切实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不要让他们毁掉我的家园,让我和我的家人无家可归。
既然是违法建筑,为何当初能办下相关证件呢?
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2016-09-25 19:40: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