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湖南方盛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助理杨晓芬,我公司成立与2009年12月,是家中外合资企业,本身具备跟国外沟通的资质,但是目前我公司跟国外有高端技术的业务往来,现在国内外资金流通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国外所产生的费用在中国不能报销,而且资金外付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现在已经找了银行,海关,外资管理处,市工商,外汇局等相关单位咨询没有任何结果,现针对这一问题,请求市长给予答复!谢谢!
期待您的回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所以从发票本身而言,只要费用支出是真实发生的,相关票据肯定可以报销,如果税务机关有疑义,则可按照上述办理。如果从支出的费用是否允许在国内报销的角度而言,对税务机关来说,只要符合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也没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