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部队工作了十二年的转业士官,党员,美好的青春都奉献给了我的祖国,2010年底从部队转业到配偶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配偶为农村户口在家待业,小孩正是学前教育阶段,回来近一年了,政府也没安置工作单位,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按照《退伍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都提到在待安置期间,应由当地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为什么到现在没发给我们一分钱?请上级领导予以解决,谢谢!
附:
国务院《退伍安置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三十九条 对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退役报到后6个月内安排工作;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你好!对于转业士官,部队发放工资到当年7月份,所有地方就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