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份,本人在长沙购买了首套普通住房,约86平方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户口是益阳的,购房时收取的契税为3%,能否现在按新政策享受新的相应的契税优惠(契税为1%),如果能,该怎么办理,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米点阳光:你好!
现根据你的来信回复如下:
1、契税征收没有3%的税率;
2、根据《关于做好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长财乡[2011]2号文件规定:对本市户籍的购房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
(1)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首次只购买一套(同时购买多套的,只能有一套住房享受,下同)的,(2)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的,(3)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的。
对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在纳税申报时,购房人应提交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住房证明及家庭唯一住房的书面诚信保证书,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交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本市已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一律不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
